退伍軍人任清潔隊侵佔公物 為保18%…一審緩刑再提上訴
屏東宋姓清潔隊員被控侵佔報廢電腦等物,一審被依侵佔公有財物罪,褫奪公權2年,緩刑4年,並要支付公庫15萬元,他不服上訴,主張「褫奪公權」害他失去2年18%優存利息,且報廢品僅值2402元,要他支付15萬元換緩刑不合理,但二審法院認定一審量刑無誤,駁回他上訴。
宋男1994年軍職退役後在屏東新園鄉公所清潔隊任職,負責辦理該所清潔隊文書、差勤作業、資源回收等業務。
但2020年12月間,卻被清潔隊發現在職期間曾將辦公室報廢印表機開車載回住處,且不顧隊長勸阻,執意從清潔隊搬走電腦主機,隊長向宋妻催討,他才繳回印表機及電腦主機。
廉政署當時立案後展開偵辦,認爲印表機及電腦主機都屬公有財物,宋男此舉已構成侵佔,依侵佔公有財物罪法辦,並經屏東地檢署偵結起訴。
屏東地院審理後,依侵佔公物罪,判處宋有期徒刑1年半、緩刑4年,需支付國庫15萬元,並褫奪公權2年。
宋男獲得輕判後不服,仍提起上訴,主張報廢產品僅2402元,卻要他支付國庫15萬元,應改爲2萬元以下;另外,褫奪公權的從刑,害他有2年不能支領18%優惠存款利息,判二審改判,才符合比例原則。
但高雄高分院審理後,合議庭認爲屏東地院審理時,都有審酌宋男涉案情節等各種狀況,量刑已臻妥適,駁回宋男上訴。
高雄高分院外觀。記者張議晨/攝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