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磁鐵條責打學生小腿…國小師挨罰6萬 法官這原因撤銷處分
臺南某國小李姓女教師前年底涉持磁鐵條責打學生小腿致傷,經社會局調查,認她違反兒少法對兒童爲不正當行爲事實明確,裁處6萬元罰鍰,她不服提行政訴訟,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地方庭認校方未經依循法定程序所爲調查訪談內容,即有重大瑕疵,不具證,撤銷訴願決定及原處分。
李師主張,事發當時,因學生玩鬧,將雙腳分別置於電腦桌橫杆及她所坐木頭椅側杆,且已口頭提醒並制止,惟學生趁她不注意時,又回覆其行爲,時值她左手持塑膠磁鐵條批改指導其他學生作業,起身時,因學生動作致椅子重心不穩,使兩人險些跌倒。
在此突發情況下,她爲穩定椅子並避免學生摔倒,緊急用手穩住椅子過程中,左手所持塑膠磁鐵條不慎揮到右小腿,此乃出於反射性動作,並非故意。
她表示,後因學生屢勸不聽,原告爲輔導管教學生,避免其再次作出危險行爲,所以持塑膠磁鐵條拍打右小腿1下,屬於避難性措施,非主動造成學生心理傷害,且學生受輔導管教後,均無出現哭泣或表示疼痛反應。而學生受傷照片僅足以證明其身上留有傷痕,但該傷痕是否因她拍打所致。
社會局指出,李師有持磁鐵條責打學生腿部爲不爭事實,依據調查報告,有其他學生目擊可證,此行爲已侵害兒少身體自主權及人格發展權,經學校調查認定屬違法處罰行爲。李師持磁鐵條弄傷學生腿部行爲,無論是輕微體罰或過失造成,均構成兒少法所指的不正當行爲。
社會局表示,導師於事發後確實有接獲學生家人反應學生遭責打一事,且有提供腿部傷勢照片,與學校調查報告、家防中心調查報告內容吻合。
經召開113年度第3次兒少保護案件行政裁罰調查會議,綜合審酌當事人及關係人陳述、傷勢照片、學校調查報告、家防中心調查報告等證據,認李師構成兒少法中對兒童爲不正當行爲。
法官認爲,李師雖不爭執該日有持磁鐵條揮拍學生小腿2次,惟否認有責打學生小腿致傷,自應審究她持磁鐵條揮拍學生小腿行爲,有無致學生小腿受傷及是否出於責打故意。
法官指出,校方處理本次校園事件所召開校事會議及組成調查小組成員,其中教師會代表均非由教師會推派。而校事會議、調查小組成員需具有法定資格,所保障不僅爲學生於安全環境下學習受教權,也包含教師工作權。
法官表示,校方爲調查此事件召開校事會議、調查小組組成員不合法,未經依循法定程序所爲的調查訪談內容,即有重大瑕疵,可信性堪虞,不得引以作爲本件證據使用。同時,家防中心調查報告及學生腿部照片,無法證明李師有原處分裁罰事實所指責打學生小腿致傷行爲。
法官認爲,校方未經依循法定程序所爲的調查訪談內容,即有重大瑕疵,不得引以作爲本件證據使用,最後撤銷訴願決定及原處分。圖/本報資料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