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手幫騙170萬「2同夥獲調解」 他沒出庭下場要賠119.8萬
記者黃翊婷/綜合報導
陳姓男子與另外6人都是詐騙集團成員,去年6月間他依照A男指示,向受害者收取現金50萬元、120萬元,並從中獲取2萬7000元報酬,因而挨告。由於其中2名詐團成員已與受害者成立調解並各自賠償25萬元、25萬2000元,最終,雲林地院法官判處陳男應賠償受害者剩餘損失,共計119萬8000元。
▲陳男要賠償受害者119萬8000元。(示意圖/ETtoday資料照,與本案無關。)
判決書中記載,陳男、A男、B男以及另外3名真實身分不詳之人都是詐騙集團成員,他們自去年5月起便以話術向受害者謊稱,可以透過投資APP進行投資,保證獲利,但每次都必須透過「營業員」下單。
受害者誤信詐團話術,同意出錢投資,並在去年6月14日第一次相約交付50萬元現金,當時陳男收到A男指示前往指定地點向受害者收取款項。3天之後,雙方再次相約交付現金,同樣由陳男出面向受害者收取120萬元現金。
陳男完成2次任務之後,一共拿到2萬7000元的報酬。後來受害者發現被騙,急忙報警處理,警方很快便循線逮住陳男等人。
由於該詐團的A男及B男已經與受害者成立調解,並分別賠償25萬元、25萬2000元,扣除兩人賠償的金額之後,受害者仍損失119萬8000元,因而決定向陳男提告求償。
刑事部分,陳男被法官依犯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判處有期徒刑3年。民事部分,陳男經法院合法通知並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也沒有提出任何書狀聲明或陳述。
雲林地院法官認爲,陳男是詐團成員之一,因故意不法侵害受害者的權利,導致財物損失,受害者依民法共同侵權行爲的規定求償,即屬有據,最終判陳男應支付受害者119萬8000元,全案仍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