幫領66萬隻賺2萬 屏東男賣帳戶還兼當車手!下場慘了

記者黃翊婷/綜合報導

有多項前科的陳姓男子爲了賺取2萬元報酬,不僅將個人的金融帳戶提供給詐團使用,還配合擔任車手,幫忙提取66萬元再轉交給詐團成員。屏東地院法官日前審理之後,依共同犯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判處陳男有期徒刑6個月,併科罰金15萬元。

▲陳男除了將帳戶提供給詐團使用,還兼當詐團車手幫忙提領贓款。(示意圖/記者周宸亙攝,與本案當事人無關。)

判決書中記載,陳男爲了賺取2萬元報酬,在2023年7月至8月間透過通訊軟體Telegram,與暱稱「沙先生」的人聯繫;「沙先生」向他表示,若想領取報酬,需要提供金融帳戶供他匯款使用,並依照指示將匯入的錢領出,再交給指定人士。

該詐團在取得陳男的帳戶之前,就以投資股票獲利爲由,誘騙受害者拿出20萬元,事後再透過身分不詳之人,將錢轉匯入陳男的帳戶。陳男接獲「沙先生」指示,在同年8月底將帳戶中的66萬元(其中20萬元是受害者的錢,其餘來源不明)領出來,再轉交給「沙先生」。

後來因爲受害者發現異狀,報警處理後,警方很快便循線找上陳男。陳男到案之後,對於上述犯行均坦承不諱。

屏東地院法官認爲,陳男不僅提供帳戶資料給詐團使用,還兼任車手幫忙領錢、交付款項,助長詐欺與洗錢歪風,事後也沒有賠償受害者損失,考量到他已經坦承犯行,態度尚稱良好,最終依共同犯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判處有期徒刑6個月,併科罰金15萬元,罰金得易服勞役150日,全案仍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