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習班少東猥褻、撫摸女學生至少100次 法官判賠90萬元

基隆市1家補習班的林姓少東兼老師,猥褻國中女學生10次、強行撫摸身體90次,一審判有罪,林男上訴,女學生和家長提告求償。林男現在老師常淪爲校園弱勢,遭霸凌,否認犯行。法官依刑案卷宗及相關事證不採信辯詞,判林應賠償女學生60萬元及父、母各15萬元。補習班應負連帶責任。全案可上訴。

基隆地方法院刑事庭法官去年10月17日判決,認定林男在補習班茶水間和戶外騎樓,藉機摟抱3名國中女學生時,撫摸少女腰部及胸部下緣22次,另違反2名少女意願,強行摸撫對方93次,依犯猥褻罪22罪判應執行3年8月徒刑。犯強制罪93罪應執行3年,可易科罰金。林男全盤否認犯行,上訴爭取清白。

其中1名被害少女和父母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向林男和補習班業者求償,指女學生2022年2月起至2023年4月間,在補習班上課或自習期間,林男會藉口需討論成績,單獨叫女學生至茶水間長椅並肩談話時,伸臂從背後撫摸她的腰部及胸部下緣部位,次數共10次。林男另在茶水間或教室,強行撫摸女學生腰部、腹部、大腿部位90次。

少女和父母指林男在刑案審理期間,多次詆譭、污衊女學生,質疑提告動機,一審已定罪,否定林男辯詞。林男行爲侵害女學生身體、貞操及性自主權,導致身心受創,也侵害父母對未成年子女保護、教養監護權等身分法益情,3人分別請求林男賠償80萬元、40萬元、40萬元。補習班有失職,應連帶損害賠償責任。

林男答辯,本案屬獨立民事訴訟,不受刑案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拘束,原告應負舉證責任。原告女學生2021年5月14日曾傳送黃色簡訊,給同補習班另名老師,同年6月2日也曾私下拍攝他的腿毛照片傳送另名老師,可見生活已非單純,且對性或性別之事並非全然懵懂。

林男說,現今社會教師常淪爲校園弱勢、遭受霸凌等情況來看,原告的片面指述,不無因受污染或其他因素介入,有共同勾串可能。一般被害人遭受猥褻或不當強制行爲,多會與加害人保持距離,焉有持續遭受猥褻10次,再持續遭受不當強制行爲90次之理?

補習班業者辯稱,林男是臺大畢業高材生,品學兼優、教學認真,受學生及家長喜愛。補習班老師均會在空堂時,觀察學生上課情形或批改學生作業,補習班也對老師選任及監督職務執行盡相當注意,縱仍不免發生損害,依民法規定無庸負賠償責任。

民事庭法官審理後指出,林男對女學生猥褻10次,強行撫摸身體90次,經調取刑案卷宗確認無誤。同案4名被害少女隔離訊問,對重要事項證述一致,且4人何須冒被告風險,編謊」陷害林男。本案發生後,家長羣組針談論林男不法行爲、補習班事後處理經過,數名家長尚且表示,不願耽誤影響被害人高中會考事宜,更可見本案絕非女學生突發異想而誣陷林男。

林男辯稱一般人焉有持續遭受猥褻10次、強制90次之理?法官指出,女學生並非主動揭發林男犯行,而是國中老師詢問才願意說出實情,爲了學業選擇隱忍,而在司法實務上,妨害性自主被害人多半選擇隱忍,未採信林男說詞。補習班未能舉證,空詞答辯也不可採。

法官指原告求償有理由,林男不法程度不可謂不大,女學生所受精神痛苦也不可謂不輕,考量兩造年齡、學歷、財產所得等情況,判女學生請求精神慰撫金以60萬元爲適當,父、母請求精神慰撫金各以15萬元爲適當。

基隆市1家補習班的林姓少東兼老師,猥褻國中女學生10次、強行撫摸身體90次,一審判有罪。女學生和家長提告求償,基隆地方法院判林應賠償女學生60萬元及父、母各15萬元。補習班應負連帶責任。全案可上訴。本報資料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