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三中院通報涉共同飲酒侵權糾紛審理情況

來源:法治日報

法治日報全媒體記者 徐偉倫

近日,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召開新聞通報會,介紹該院近年來審理的涉共同飲酒侵權糾紛案件的總體情況及案件特點,並通報相關典型案例,以此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記者在會上獲悉,實務中認定共同飲酒人之間負有安全注意義務,其功能在於弘揚善良風俗、引導人們合理行爲,這種安全注意義務以“必要”爲限,不會對共同飲酒人苛以過高的要求,多數會認定飲酒者本人承擔主要責任。

據北京三中院黨組副書記、副院長祖鵬介紹,涉共同飲酒侵權糾紛案件往往涉及召集者、飲酒者、共同飲酒人、聚餐場所的管理者等多方主體,案件審理需以準確把握個案特點爲基礎,依法認定各方責任。在此類案件中,飲酒者作爲完全民事行爲能力人,對於自身是否能夠飲酒、飲酒量的多少以及過量飲酒後的風險應有預知和判斷能力,因此若因過量飲酒引起自身損害結果,飲酒者本人需承擔主要責任。飲酒召集人、共同飲酒人在飲酒過程中對其他飲酒人負有提醒、勸阻和通知的義務,對於醉酒者負有看護、照顧和幫助的義務,但若飲酒召集人、共同飲酒人未盡到義務,其應承擔的責任比例大多爲次要責任、輕微責任。

爲防範化解此類糾紛,北京三中院建議,飲酒者應量力而行,避免過度飲酒;共同飲酒人應保持謹慎,盡到注意和救助義務;聚餐場所的管理者應及時提醒,做好安全保障工作;社會公衆應提高意識,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

通報會上,北京三中院民一庭庭長陳曉東通報了相關典型案例。其中,“飲酒人酒後垂釣落水溺亡案”提示社會公衆,作爲完全民事行爲能力人,應對於自己身體狀況、酒量及飲酒可能造成的損害後果有清楚認知,避免酒後從事危險性較高的活動。負有安全保障義務的聚餐場所經營者應以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中的“法治”“敬業”精神指引工作和生活,規範經營行爲,避免悲劇發生。

北京三中院民一庭副庭長林存義稱,共同飲酒人承擔的注意義務應以一般人的社會生活經驗、邏輯爲標準進行判斷。通常情況下,共同飲酒人的安全注意義務主要體現爲飲酒過程中的合理勸阻以及飲酒後的注意和照顧義務,包括提醒適量飲酒、飲酒後提醒飲酒者不要酒駕、對醉酒者進行照顧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