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二中院通報涉未成年人教育培訓合同案件審理情況
來源:法治日報
法治日報全媒體記者 徐偉倫
5月29日,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對外通報該院2020年以來涉未成年人教育培訓合同糾紛案件的審理情況。數據顯示,在北京二中院審理的未成年學員起訴案件中,均涉及培訓費退還,約90%的案件經判決或者調解由教育培訓機構退還全部或部分培訓費,訴請金額得到全部支持的比例達40%。
據介紹,2020年1月至2025年4月底,北京二中院共審結教育培訓合同糾紛二審案件567件,其中未成年人作爲訴訟主體的案件47件。在該47件案件中,相關案件爭議焦點多集中於合同解除後預付培訓費應否返還以及返還標準,其中對已提供服務的價款按“原價”還是“折扣價”計算爭議較大,部分培訓合同對於退還剩餘培訓費的條件、退費計算標準等事宜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清楚、不明確。
對此,北京二中院建議,培訓合同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雙方的權利義務,不得約定“概不退款”等違法違規內容,要採取合理方式對免除或減輕機構責任等與學員有重大利害關係的條款進行提示說明。培訓機構應當提供符合約定標準的培訓服務,包括教學內容、教學方式、師資力量、教學場地等,保證教育培訓質量,並與學員建立清晰透明的課時消費記錄機制。
法官提示,與教育培訓機構訂立合同時,學員家長應重點關注課程優惠、有效期限、轉讓、終止服務、退費、違約責任等條款;接受教育培訓過程中,需注意留存歷次消費記錄,同時注意保留與教育培訓機構溝通的記錄,如請假、調課、延期、退費等事項的溝通證明。
此外,北京二中院建議,相關主管部門加強教育培訓機構動態監督及日常監管,通過完善並推廣合同示範文本、實施常態化巡查與專項檢查相結合的方式強化源頭治理;探索信用風險分級分類管理機制,加強行業風險預警研判,定期開展聯合整治、集中整治。壓實場地出租方主體責任,嚴格審查入駐教育培訓機構經營資質證明、營業執照等信息,推動場地出租方、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及消費者協會等協同處置糾紛。
在北京二中院此次發佈的典型案例中,法院明確教育培訓機構單方改變培訓地點給學員造成明顯不便的,學員有權解除合同;教育培訓合同中設置的“不退不換”格式條款排除了學員請求返還預付款的權利,屬於無效條款;教育培訓機構系一人股東公司的,若一人股東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於股東自己財產的,應當對教育培訓機構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