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害人變被告!聽從詐團向警謊報提款卡遺失 三峽婦判拘役10日

新北市三峽區一名潘姓婦人原本遭假檢警詐騙集團騙走提款卡和密碼,卻依照車手指示,向警方謊報提款卡遺失並提出侵佔告訴。新北地方法院審理後,認定潘婦誣指不特定人侵佔遺失物,但考量她事後不久便向警方自白,未使任何人蒙受不白之冤而予以減刑,判處拘役10日,得易科罰金。可上訴。

判決指出,58歲潘婦是在去年3月14日爲詐團所騙,將自己的郵局提款及密碼交給對方車手收受,接着在同年4月11日,依假冒檢警的詐欺集團成員指示,向三峽警方謊稱提款卡與密碼遺失並提告。

後來潘婦在去年5月2日,主動向警方自白,表示提款卡和密碼並未遺失,而是依照詐團指示交出並謊報,雖然她辯稱不是故意騙警察,仍被檢察官認爲已涉犯未指定犯人誣告罪而加以起訴。

法官指出,潘婦犯行雖妨害司法偵查權的行使與發動,浪費司法及警政資源,但參酌最高法院判例,認爲涉犯誣告案件的被告,於裁判或懲戒處分確定前自白者,可減輕或免除其刑,不僅止於獎勵被告悛悔,更能引起偵查或審判機關易於發見真實,以免被誣告人受到誣陷,因此予以減刑輕判。

新北市三峽區一名潘姓婦人遭假檢警詐騙集團騙走提款卡和密碼,卻向警方謊報提款卡遺失並提出侵佔告訴,遭新北地院判處拘役10日。圖/示意圖,非當事人、物,聯合報系資料照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