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警竊鐵警巡邏箱感應晶片 獲判拘役40日確定 提再審被駁回

臺南市警察局周姓警員去年3月14日在雲林斗六火車站2樓超商外,行竊設置在該處巡邏箱內的電子感應晶片,一、二審依竊盜罪判拘役40日確定後,周聲請再審也遭臺南高分院駁回且不得抗告。(本報資料照片)

臺南市警察局某分局周姓警員去年3月14日在雲林斗六火車站2樓超商外,行竊設置在該處巡邏箱內的電子感應晶片,經鐵路警察局臺中分局斗六派出所調閱監視器分析比對後,將他移送法辦。儘管周員辯稱誤以爲是磁鐵,事後也已歸還放回原處,但一、二審仍依竊盜罪判拘役40日,周聲請再審也遭駁回且不得抗告。

訊據時,周男否認竊盜犯行,並辯稱,他看到舊式巡邏箱好奇打開後看到感應晶片,原本以爲是磁鐵形式的宣傳贈品,想要帶走拿去吸附辦公時產生的釘書針碎屑,但後來發現不是磁鐵後,已主動放回原處歸還。

不過,雲林地院認爲,周在取下感應晶片時,曾低頭觀看、確認到手的感應晶片,應可立即查知該感應晶片並非磁鐵,況且取走感應晶片約20日後才歸還,顯然已將感應晶片置於自己實力支配下,具有不法所有意圖、竊盜犯意甚明。

一審還說,周員身爲警職,明知法律禁令及對財產權的保護,也知悉感應晶片對於警察行政事務特殊性,犯後未能坦認犯行,依竊盜罪處拘役40日,可易科罰金。

周不服上訴,臺南高分院也指出,周爲警務人員,對於巡邏箱設置事宜、公務機關財產使用年限及報廢規定、刑事法律規範知之甚詳,若真有懷疑,依理必事先聯繫設置單位詢問是否已廢棄不用,且該巡邏箱若廢棄不用,巡邏箱及其內感應晶片等公物,也須經過法定程序報廢、處理,但他卻擅自拿取該感應晶片後,帶回供己使用,一段時間後才於被警方傳喚到案前再將感應晶片返回原處,顯然是因畏懼竊盜犯行被追究刑責才返還,駁回上訴。

周員不服聲請再審,臺南高分院表示,周員提出所謂的新證據新舊警察巡邏箱對照照片,早已存在案卷內,且經原確定判決詳加審酌,並論述、說明,顯非原確定判決未及調查斟酌新證據,經綜合評價並不足以動搖原確定判決所認定的事實,與再審要件不合駁回,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