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 警偷巡邏箱晶片 判拘役40日

臺南高分院。(本報資料照片)

臺南市警察局某分局周姓警員去年3月14日在雲林斗六火車站2樓超商外,行竊鐵路警察局設置的巡邏箱電子感應晶片,經鐵警局發現調閱監視器查出「自家人」涉案送辦。不過,周男辯稱誤以爲是磁鐵,事後已歸還,但一、二審仍依竊盜罪判拘役40日,周聲請再審也被駁回且不得抗告。

周男表示,他看到鐵警局的舊式巡邏箱,好奇打開發現感應晶片,原以爲是磁鐵形式宣傳贈品,想拿去吸附辦公時產生的釘書針碎屑,後來發現不是磁鐵,已主動歸還。

一審卻認爲,周男在取下感應晶片時,曾低頭觀看及確認,應可立即查知並非磁鐵,況且取走感應晶片約20日後才歸還,顯然已將感應晶片置於實力支配下,具有不法所有的意圖,竊盜犯意明顯。周男身爲警職,明知法律禁令及對財產權的保護,也知悉感應晶片對警察行政事務的特殊性,犯後也未坦承犯行,依竊盜罪處拘役40日,可易科罰金。

周男不服上訴,臺南高分院也指出,周男身爲警務人員,對於巡邏箱設置事宜、公務機關財產使用年限及報廢規定知之甚詳,若真有懷疑,應先聯繫設置單位詢問,且該巡邏箱若廢棄不用,巡邏箱及感應晶片等公物,也須經過法定程序報廢處理,他卻擅自拿取該感應晶片帶回使用,一段時間後返回原處,顯然是因畏懼竊盜犯行被追究刑責才返還,駁回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