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法修法」揭開保障新頁 談解約金豁免與保單不可執行原則

▲一旦債務問題發生,用心規劃的保障卻可能遭遇強制執行,淪爲清償債務的工具。(圖/pixabay)

●陳擷安/科技集團法務

對許多家庭而言,保險不只是「商品」,更是用來對抗人生風險的保護傘。無論是保障意外、疾病、失能或身故,保單背後的金額代表的不只是金錢,更是安定感與責任的延續。

然而,一旦債務問題發生,這張用心規劃的保障卻可能遭遇強制執行,淪爲清償債務的工具,使得原本應屬於家人或被保險人的保險金,提前喪失其保障功能。這樣的制度長年來備受批評,如今終於迎來制度性改革。

《保險法》修正草案 針對保單問題做出重大調整

近來,立法院財政委員會初審通過《保險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針對保單被法院扣押或強制執行的問題做出重大調整。此次修法的核心概念,是「提高豁免執行的保單解約金門檻」,以及「強化保單不可執行原則」的適用對象與方式。

這樣的法律設計,其實呼應了長期以來在保險法中的一項基本精神──「保單保障功能優先於清償功能」,也就是讓保單的存在意義,不再只是債權人的「標的物」,而是保護家庭與個人生活穩定的重要工具。

所謂「解約金」,是指當保戶選擇提前終止壽險、年金保單等契約時,保險公司需給付的金額,類似於一種保單的退費。但在現行法律下,如果保戶成爲債務人,法院可針對這筆解約金下達扣押或拍賣命令,等同於強制終止保單、變現資產來償還債務。

這樣的制度,在原意上是要保障債權人權益,卻也產生許多不合理的後果。例如,一位中年家庭支柱若失業負債,原本用來保障孩子與配偶未來生活的壽險保單,竟也可能被執行、解約變現,保障瞬間化爲烏有。

這次修法,便針對這個漏洞進行補強。未來法院在進行強制執行時,保戶的保單若其解約金低於「六個月最低生活費的1.2倍」──約爲新臺幣14萬6730元,即不得進行扣押。

這個計算方式,是以衛福部公告的基本生活費爲基準,並考慮到扶養負擔,旨在讓一個家庭至少能保有最基本的保險保障。

體現更高層次法理原則 「生存優於償債」

進一步而言,此次修法也可以體現出更高層次的法理原則:「生存優於償債」的價值排序。

換句話說,當債務人處於經濟困境時,應優先確保他們及其家庭基本生活所需的保險保障,再來談債務清償的問題。這樣的法律思維,在過去並不普及,但隨着社會福利觀念日漸強化,立法機關也開始意識到保險制度在社會安全網中的角色。

除此之外,此次修法更以高度彈性處理「小額終老保險」這一類特殊商品。所謂小額終老保險,通常是針對高齡者所設計,用於保障晚年喪葬費或失能時的基本照顧費用,保額低、保費便宜,是高齡化社會中極爲重要的普惠性商品。

此次財委會也決議,未將該保險類型明列入法,而是交由主管機關金管會未來以公告形式來排除強制執行的適用,保留彈性空間,也避免過度干預商品設計。

另一項值得關注的新規定,是新增的「變更要保人制度」。在過去,如果保單已被扣押,即便保單受益人並非債務人,仍可能被迫終止。

此次修法後,若保險事故尚未發生、但債務人名下的保單已被扣押,則可在三項條件下,將保單移轉給特定親屬,例如配偶、父母或子女:一是新要保人須與保單有利害關係;二是需原要保人與被保險人雙方書面同意;三是法院或執行機關需指定新要保人接收未來的解約金。

這項機制的設計,不僅確保保單的保障功能能夠延續,也防止債務清償過程中誤傷無辜親屬,導致家庭保障斷裂。

不僅是條文變更 更是保險法律價值觀的轉型

最後,值得一提的是,金管會預估,此次修法可讓約110萬張被扣押保單陸續解除強制執行命令,只剩約10至20萬張超過豁免門檻者,仍可能被執行。

司法院也已承諾,未來新法公告施行後8個月內,將督導各法院清查並解除所有不符合執行標準的保單扣押命令,真正落實法律精神,減輕基層執行單位與保險公司之負擔。

綜上所述,這次《保險法》修法不僅是技術層面的條文變更,更是一場保險法律價值觀的轉型。從過去「債務清償優先」的司法觀點,逐步轉向「人性保障優先」的社會共識。

未來,保單不再只是資產,而是國民生活安全網的一部分,法律也將不再是保戶的敵人,而是他們風險管理旅程中的堅強後盾。這樣的制度設計與價值導向,將對保險法制產生深遠的正面影響,值得各界持續關注與推廣。

▼《保險法》修法,從過去「債務清償優先」的司法觀點,逐步轉向「人性保障優先」的社會共識。(圖/pixaba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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