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法修正三讀通過 壽險解約金14萬6730元以下不得扣押

立法院會3日三讀修正通過《保險法》部分條文。(摘自國會頻道)

立法院會3日三讀修正通過《保險法》部分條文,明定未來債務人的壽險契約解約金,若低於中央或直轄市所公告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2倍、計算6個月金額中最高標準者,不得作爲扣押或強制執行的標的。依目前標準爲臺北市,金額約爲新臺幣14萬6730元。

民衆因債務遭法院扣押保單的件數高達92萬8000件,引發社會關注。行政院會日前通過《保險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原訂標準爲最低生活費1.2倍、以3個月金額計算。立法院財政委員會審查時,朝野立委考量各縣市最低生活費計算標準不同,爲避免執行困擾,達成共識改以最高金額計算,並考慮目前每人平均扶養0.5名親屬,將保護期間由3個月延長至6個月。

三讀條文明定,要保人爲債務人之人壽保險契約,各有效契約之解約金債權金額未逾最近1年衛福部或直轄市政府公告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2倍計算之6個月金額中最高標準者,不得作爲扣押或強制執行標的。

此外,三讀條文也明定,若爲要保人爲債務人之健康保險契約或傷害保險契約,其解約金債權亦不得作爲扣押或強制執行的標的。考量扣押或強制執行此類契約解約金,恐致保戶失去維繫生命、身體健康及生活經濟安定之保障,因此明文排除。

條文並新增規範,若保險業將作業委託他人處理,應就委託事項範圍、客戶權益保障、風險管理及內部控制原則,建立內部作業制度與程序,其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若違反,可處新臺幣60萬元以上、1200萬元以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