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法三讀通過!百萬張強制執行保單至少7成可解
金管會指出,此次保險法修正重點中,明定要保人爲債務人之人壽保險契約,各有效契約之解約金債權金額未逾債務人最近1年衛福部或直轄市政府所公告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2倍計算之6個月金額中最高標準者,不得作爲扣押或強制執行之標的,以今年度全國最高標準的臺北市每人每月生活費的1.2倍約24,455元計算6個月金額爲14萬6,730元,大於該金額纔有被扣押或強制執行的可能。
其次,主管機關爲推動提升基本保險保障政策,另公告的人壽保險契約,其解約金債權亦不得作爲扣押或強制執行之標的,考量小額終老保險是因應臺灣人口高齡化趨勢,爲普及高齡者身故或失能的基本保險保障而推動的保險商品,因此協商排除小額終老保險。
從壽險公司調查的保單件數、前兩年被強制執行的123萬張保單中,約可排除74%健康險和傷害險附約,剩下26%的小額終老保險,以及人壽和年金保險契約解約金未逾15萬元者,約可再排除一半,共可排除近9成、逾百萬張保單,減輕各法院執行案量。
針對保險法第123條之二修正後的內容,重點在於若保險事故還沒發生、但要保人已是債務人,且保單解約金已被扣押,或要保人被宣告破產、進入清算或更生程序時,只要符合三要件,就可辦理「變更要保人」,一是新要保人必須是與保單有利害關係的人,如保單上指定的受益人、要保人或被保險人的配偶、父母或子女;二是必須取得要保人和被保險人雙方的書面同意;三是由執行機關或執行命令指定將解約金支付給新要保人。
針對完善及強化保險監理法制方面,明定保險業作業委託他人處理之法律授權依據。另針對保險業未建立或未執行前揭作業委託他人處理的內部作業制度與程序者,配合增訂罰則;爲提升國內消費者投保權益,也明定屬配合政府政策需要且經主管機關公告的保險,可透過保險經紀人向國外之保險業投保;另刪除現行保險法第168條之7有關洗錢防制法的重大犯罪適用洗錢防制法之規定。
金管會表示,上述保險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通過之預期效益,主要是確保國人於所投保保險契約受強制執行時,得維繫生活經濟安定所必需之基本保險保障,並衡平債權人及債務人權益,以及大幅減少執行機關與保險公司因辦理保險契約強制執行作業所衍生之社會成本。另亦得完善及強化保險監理法制、提升消費者投保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