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推修法廢勾串之虞可羈押 前檢察官挺:實務上沒有證人不說謊

▲高檢署前主任檢察官的呂丁旺。(圖/民衆黨團提供)

記者蘇晏男/臺北報導

民衆黨立法院黨團提《刑事訴訟法》第93、101條條文修正草案,刪除「勾串共犯或證人」的羈押事由,明定「無其他替代手段」且有「具體」事實足認爲有逃亡或滅證之虞,才得以羈押。對此,高檢署主任檢察官的呂丁旺表示,所謂「有事實足認有湮滅、僞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者」,可以說是20世紀的遺毒,進入21世紀後,各種智慧型犯罪層出不窮,不能停留在以證人所說的話來定犯罪嫌疑人的罪責,且訴訟實務上,會發現沒有哪一個證人不說謊的。

民衆黨團3日表示,按現行《刑事訴訟法》條文,檢方只需「臆測」被告「可能」勾串共犯或證人,即可向法院聲請羈押,完全違背憲法「無罪推定原則」與釋字665號解釋,嚴重侵害人權,因此黨團已提出修法,明示在法院審理過程中不可以「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做爲羈押理由,而要「無其他替代手段」且有「具體」事實足認爲有逃亡或滅證之虞,才得聲請羈押。

民衆黨團說,但法務部與「劍青檢改」卻死抱着「有罪推定」、「押人取供」當作辦案工具,挑釁此修法沒有法界人士支持,然而法務部與劍青檢改的論述,根本經不起現代社會與進步價值之檢視。

民衆黨團也說,上週,臺灣陪審團協會發出聲明稿支持本黨團,表示此修法是臺灣司法改革契機,可使臺灣人的人權與民主自由獲得基本保障;而真理大學法律系系主任吳景欽也公開痛批,檢察官們的反對是死抱着「自白是證據之王」的落後觀念,只想着押人取供,擁護威權思想。

此外,民衆黨團3日指出,呂丁旺也表達了類似想法,並提供民衆黨團的相關意見: 第一、「足認有湮滅、僞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者」修正爲「有具體事實足認爲有湮滅、僞造、變造證據之虞者」,與刑事訴訟人權現代化思潮暨刑事訴訟的變革趨勢相符,殊值贊同」。

第二、「原規定『有事實足認有湮滅、僞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者」的立法背景,系在往昔「以自白爲中心的刑事訴訟制度』下的產物,二次戰後,日本司法界體察到,依自白辦案,或者依賴供述證據,理所當然會造成衆多的冤、假、錯案,乃改採「以物證爲中心的刑事訴訟制度」,因此,所謂『有事實足認有湮滅、僞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者』,可以說是20世紀的遺毒」。

第三、「進入21世紀後,各種智慧型犯罪層出不窮,所講究的是科技偵查與科學辦案,不能停留在以證人所說的話來定犯罪嫌疑人的罪責,而且,訴訟實務上,你問問有辦案經驗的法官、檢察官,會發現沒有哪一個證人不說謊的,德國有句調侃他人欠缺誠信的俗話『你就像法庭上的證人一樣』,所以如果沒有物證,僅憑人證,就要入人於罪,那是現代憲法人權的最大反動,何況在未定罪之前,就要將一個不知是否有罪的人先關押幾個月,卸除其刑事訴訟的『防禦權』,以『押人取供』來證明被告有罪,進而取代物證,蔑視「無罪推定原則」的普世價值,原規定不修正,會一再的成爲司法濫權、恣意關押的藉口,之後,每一個人,包括我們大家,都有可能成爲此一不當法條的被害人」。

民衆黨說,臺灣司法必須進步,不能再受舊時代威權體制遺毒所害。更不能再僅憑拼湊的物證,被羈押取得的人證,構陷人入於罪,那是現代憲法人權的最大反動與諷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