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就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新規徵求意見

發生勞動人事爭議後,可以通過哪些渠道高效處理糾紛?共享用工中發生勞動人事爭議,勞動者應該向哪家用人單位主張權利呢?近日,安徽省司法廳就《安徽省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條例(草案徵求意見稿)》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

調解組織應在15日內結束調解

徵求意見稿顯示,發生勞動人事爭議,當事人不願協商、協商不成或者達成和解協議後不履行的,可以依法申請調解、仲裁等。

當事人可以到下列調解組織申請調解:用人單位勞動人事爭議調解組織;人民調解組織;鄉鎮(街道)勞動人事爭議調解組織;區域性、行業性勞動人事爭議調解組織;勞動人事爭議仲裁院調解中心;其他依法設立的具有勞動人事爭議調解職能的組織。

調解組織收到調解申請後,應當予以登記,及時組織調解,並自受理調解申請之日起15日內結束調解,但雙方當事人同意延期的除外。徵求意見稿建議,經調解組織調解達成調解協議的,調解組織應當告知雙方當事人可以依法申請仲裁審查或者司法確認。仲裁委員會經審查認爲調解協議的形式和內容合法有效的,應當製作仲裁調解書。調解協議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仲裁委員會不予製作調解書:不屬於仲裁委員會受理爭議範圍的;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權益的;違背公序良俗的;違反自願原則的;內容不明確的;當事人提供的證據材料有弄虛作假嫌疑的;其他不能製作調解書的情形。

共享用工中多個單位可作爲共同當事人

意見稿提出,仲裁委員會按照統籌規劃、合理佈局和適應實際需要的原則,可以在省、設區的市、縣(市、區)設立,也可以在自由貿易試驗區、開發區等設立。仲裁委員會下設實體化辦事機構,稱勞動人事爭議仲裁院,具體承擔爭議調解仲裁等日常工作。仲裁院設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對仲裁委員會負責並報告工作。仲裁委員會可以根據實際需要,設立派駐仲裁庭。

發生勞動人事爭議的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爲勞動人事爭議仲裁案件的雙方當事人。混同用工、新就業形態、共享用工等涉及多個用人單位交替或者同時進行勞動管理,勞動者請求共同承擔責任的,應當作爲共同當事人。

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發生的勞動報酬、經濟補償、賠償金等爭議,勞動者在仲裁期間死亡的,仲裁委員會應當中止審理,及時通知其繼承人作爲當事人參加仲裁。

與勞動人事爭議案件處理結果有利害關係的第三人,經依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經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不影響案件的審理。經申請人申請或同意,仲裁庭可以依法裁決第三人承擔責任;第三人對仲裁裁決不服的,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或者申請撤銷。

社區、單位推薦的公民可作爲代理人

徵求意見稿顯示,當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託下列人員範圍內的1至2人作爲仲裁階段的委託代理人:律師;當事人所在轄區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勞動者的近親屬或者用人單位的工作人員;當事人所在社區、單位以及有關社會團體推薦的公民。

徵求意見稿提出,下列爭議的仲裁裁決爲終局裁決:追索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不超過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12個月金額的爭議;因執行國家的勞動標準在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等方面發生的爭議。仲裁委員會對五級至十級傷殘的工傷保險待遇賠付作出的裁決爲終局裁決。

另外,徵求意見稿還提出,仲裁參與人和其他人員不得攜帶國家管制物品,易燃、易爆、有腐蝕性等危險物品進入仲裁場所;不得對仲裁庭審活動進行錄音、錄像、拍照或使用移動通信工具等傳播庭審活動。

此次徵求意見時間截至2025年6月8日,市民可以在省司法廳相關網頁直接提交修改意見;也可以將書面意見寄至合肥市蜀山區清溪路100號省司法廳立法二處;還可以將書面意見郵至sftlfec@sina.com。

安徽商報 元新聞記者 張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