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2歲臥牀父還想繼續活下去 2孩每月17500元給不起?
72歲臥牀父還想繼續活下去,要2孩每月給17500元,聲請給付扶養費遭到法官駁回。(示意圖、與本案無關/AI生成)
72歲男子阿國(化名)因左側股骨粗隆下移位,手術後生活無法自理,長臥牀需仰賴他人協助清洗身體及翻身,24小時需要專人照顧,目前雖有社工介入協助,但是他沒有工作也無收入,已經不能以自己財產維持生活,因此依法請求他的2個孩子,須共同按月給付扶養費用17500元。
法院審理,2個孩子控訴,父親與母親在1990年結婚,後來在1992年底就離婚,阿國雖然身爲他們的父親,但是父親卻在自他們年幼時,未曾對他們盡過任何扶養義務,因此他們依法請求免除他們對父親阿國之扶養義務。
法官認,直系血親相互間,互負扶養之義務,民法第1114條第 1項定有明文。但受扶養權利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由負扶養義務者負擔扶養義務顯失公平,負扶養義務者得請求法院減輕其扶養義務,民法第1118條之1第1、 2項則定有明文:
(一)負扶養義務者、其配偶或直系血親故意爲虐待、重大侮辱或其他身體、精神上之不法侵害行爲;(二)對負扶養義務者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受扶養權利者對負扶養義務者有前項各款行爲之一,且情節重大者,法院得免除其扶養義務。
法官考量,阿國當年無正當理由,未曾對2個孩子盡扶養義務,顯然已對他們造成心理上的重大影響,足認情節確屬重大。日前依法宣判,2個孩子主張免除扶養義務,於法並無不合,並駁回阿國之給付扶養費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