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秒跨越車道線3次」辯不是蛇行 騎士抗罰1.2萬元吞敗
記者黃翊婷/臺北報導
騎士阿興(化名)今年4月間騎車行經新北市板橋區民生路2段時,因在路上蛇行被警方抓包,挨罰1萬2000元,但他辯稱是因爲車道限縮,並非故意蛇行。然而,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法官審理之後,發現阿興在短短6秒內連續3次跨越車道線,確實違規,日前裁定他敗訴。
▲阿興因騎車蛇行挨罰1萬2000元,提起行政訴訟仍吞敗訴。(示意圖/VCG,與本案當事人無關。)
判決書中記載,阿興今年4月間騎車行經新北市板橋區民生路2段,因有「在道路上蛇行」的違規行爲,被警員舉發,事後挨罰1萬2000元罰鍰,還要吊扣牌照6個月、參加道路交通安全講習。
阿興不滿挨罰,決定提出行政訴訟,他強調,當時是因爲前方車道限縮,他想要騎到更前面的機車停等區,並非故意蛇行,只是沒有使用方向燈而已。
不過,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法官當庭檢視採證影片,發現阿興在28秒內多次變換車道,全程都沒有使用方向燈,其中6秒甚至連續3次跨越車道線,在車流間左右擺動,顯然不是屬於偶然的正當換道,確實符合蛇行的要件。
法官接着指出,當時阿興的機車接近紅燈路口,仍持續多次任意變換車道,導致其他用路人難以預測他的行駛動向,增加追撞或擦撞風險,可見他的駕駛方式具有高度危險性。
雖然阿興聲稱是受到車道限縮影響,但法官認爲,就算前方車道限縮,駕駛人也應該提前保持安全距離,依序進入適當的車道,而不是像阿興這樣頻繁變換車道,最終沒有采信他的說詞,並裁定駁回,全案仍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