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萬閃婚陸妻他卻形單影隻26年 人夫等到心碎斬斷「幽靈婚姻」

▲臺籍男子花20萬元閃婚,陸配卻不願意來臺失聯26年,只好訴請離婚。(示意圖/取自免費圖庫pixabay)

記者唐詠絮/彰化報導

結婚本是兩人共築家庭的起點,但對一名臺灣男子來說,卻是一場等到白髮的漫長等待。彰化一名男子花了20萬元與一名陸籍女子僅出遊3天閃婚後,妻子不僅未踏進臺灣與他相聚更因此斷聯、徒留他「形單影隻」苦等26年後心碎,向法院訴請離婚。法官認定妻子惡意遺棄事實明確,判準兩人離婚,爲這段名存實亡的婚姻關係畫下句點。

依據判決書指出,該名人夫在法庭上陳述,兩人是經由朋友介紹認識,僅交往約一、兩個月,期間僅三次單日出遊,便決定結婚。當年花了二十多萬元前往大陸辦理結婚,並於1999年間完成結婚登記。

然而,當他回臺準備爲妻子申請來臺手續時,起初僅能以電話聯繫,兩個多月後對方便徹底失聯。他回頭尋找當初的介紹朋友,對方卻推卸責任,自此不了了之。這段婚姻自結婚登記日起算,至今已26年,妻子從未來臺共同生活。

法院審理,被告經合法通知,始終未出席言詞辯論,也未提出任何書面聲明。法院根據戶政機關的結婚登記資料,確認雙方婚姻關係仍存續。同時,依據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的查復結果,確認被告「未曾入境臺灣」的紀錄。法官認爲,原告的主張並非毫無根據。

法官在判決理由中指出,民法規定,夫妻之一方若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他方得請求判決離婚。本案被告自88年結婚至今,長達三十多年從未赴臺與原告共同生活,且無不能同居的正當理由。這種行爲不僅客觀上違背了夫妻同居的義務,主觀上也顯示出拒絕同居的意圖,構成惡意遺棄,且狀態持續中。因此,原告依民法第1052條第1項第5款規定訴請離婚,於法有據,准許原告與被告離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