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萬元代言保養品」殯葬男拍少女34張不雅照 賠18萬獲減刑
▲男子以代言保養品爲由,欺騙少女拍下不雅照。少女事後察覺有異,報警處理。(圖/123RF)
記者吳銘峰/臺北報導
從事殯葬業的林姓男子,以通訊軟體欺哄未滿18歲的少女,可以10萬元代價代言保養品,並將少女帶到汽車旅館中拍下30多張不雅照片。少女察覺有異,事後報警,檢警逮捕林男,並依照《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提起公訴,一審將林男判刑3年2月。上訴二審時,林男賠償少女18萬元,達成和解,高等法院二審因此減刑,改將林男判刑2年。可上訴。
判決指出,林男2023年10月間,透過通訊軟體認識當時年僅16歲的少女小瑜(化名),林男就開始積極地邀約小瑜見面,並謊稱要請小瑜代言保養品,不斷邀約。最後雙方約定,10萬元代言保養品,並於10月底晚間8點左右,在新北市汐止區某汽車旅館見面。
2人於汽車旅館房間內見面,林男交付10萬元,並以手機拍下34張小瑜裸露胸部、下體的不雅照片。由於代言沒有籤契約,拍攝現場也僅有林男一人,也沒攝影團隊,還以手機拍照,小瑜終於察覺有異,報警處理。檢警獲報後傳喚林男到案,這才發現林男根本就是欺騙小瑜,只爲了拍下不雅照片。檢方因此依照《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引誘使少年被拍攝性影像罪」提起公訴。一審法院審理後,將林男判刑3年2月,相當於一般強制性交既遂罪的刑度。林男不服,上訴第二審。
二審高等法院審理時,林男當庭認罪,並提出18萬元和解條件,與小瑜達成和解,並當庭給付完畢;小瑜也同意讓林男獲得較輕的刑度。因此高院審酌後,認爲本案中,林男犯罪手段爲利誘,並非暴力、威脅,手段平和;此外,林男拍下不雅照後,事後並未重製或對外散佈。再加上雙方達成和解,因此高院認爲本案情輕法重,依照刑法59條「情堪憫恕」規定減刑,改將林男判處有期徒刑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