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威脅少女肛交拍不雅照 法院認證「這行爲」判賠10萬

林男竟在汽車旅館內拍攝小美爲性交行爲的不雅照,事後更涉嫌脅迫發生性關係。(示意圖:shutterstock/達志)

彰化一名林姓男子透過交友軟體結識未成年少女小美(化名),兩人交往後,林男竟在汽車旅館內拍攝小美爲性交行爲的不雅照,事後更涉嫌脅迫發生性關係。小美父母憤而提告求償,彰化地院審理後,判決林男須賠償小美6萬元、小美父母各2萬元,全案仍可上訴。

判決指出,林男於108年間透過交友軟體「探探」認識當時未滿18歲的小美,兩人進而交往。小美指控,林男曾透過IG帳號威脅散佈裸照,脅迫她發生5次性行爲,而認須與林男發生性行爲並拍攝性交照片。109年4月間,林男在彰化某汽車旅館內,與A女爲性交行爲過程中,林男提議拍攝與A女肛交之畫面。

林男辯稱,他對A女涉犯強制性交罪嫌部分,業經彰化地院爲無罪判決,上訴後,臺中高分院駁回上訴而確定,原告請求被告賠償精神慰撫金應屬無據。且拍攝經過小美同意,事後已刪除照片,並未散佈,不構成侵害。

但法官認定,小美當時未成年,對性隱私權認知不足,即使「同意」拍攝,仍屬《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所禁止的行爲,林男明顯侵害小美的性自主權,情節重大,須負賠償責任。

小美父母主張,林男的行爲導致女兒身心受創,他們身爲父母,親權及身分法益也受侵害,因此連帶求償。法官審酌林男經濟狀況,以及小美父母的教育程度、財產狀況後,判決林男須賠償小美6萬元精神慰撫金,另賠償小美父母各2萬元。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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