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女網交遭誘拍裸照 渣男威脅「傳給你媽」逼四腳獸
阿德得知小美另結新歡後,竟以散佈裸照爲威脅,逼迫她前往裡民活動中心的殘障廁所,並對其強制性交得逞。(示意圖、與本案無關/AI生成)
臺北地院近日審結一起網路性剝削案件,20歲男子阿德(化名)透過社交軟體IG結識未滿14歲的國一女學生小美(化名),竟以交往爲名義,誘騙她傳送多張自拍裸照。未料,阿德得知小美另結新歡後,竟以散佈裸照爲威脅,逼迫她前往裡民活動中心的殘障廁所,並對其強制性交得逞。法院審理後,依「引誘使少年製造猥褻行爲之電子訊號罪」及「對於未滿14歲之女子爲強制性交罪」,判處阿德合併執行8年10月有期徒刑,並須賠償小美新臺幣100萬元。
判決指出,阿德與小美透過IG認識後,以男女朋友名義交往,期間多次引誘小美傳送自拍裸照。然而,當阿德發現小美另有新歡,竟情緒失控,不斷傳訊威脅:「不用解釋了,我去加你男友」、「我把你的東西都傳給別人好不好」、「還是我們法院見」,甚至揚言「第一個傳你媽媽」,讓小美心生恐懼。
小美指控,阿德威脅若不配合發生性行爲,就會將她的裸照散佈給親友及同學,甚至恐嚇「我到位沒看到人就要一分鐘一篇」、「感覺不出來你的意願,說到我相信吧,不然我傳」。在極度恐懼下,小美只能依照阿德指示,於某日晚間前往裡民活動中心的殘障廁所。未料,雙方初次見面,阿德竟不顧小美掙扎反抗,強行逼迫其口交及性侵得逞。
阿德的辯護人雖稱,阿德因小美另結新歡而情緒失控,且犯後坦承犯行,請求法官從輕量刑。但法官審理後認爲,阿德明知小美僅爲國一女學生,對感情及性行爲的認知尚未成熟,竟爲滿足私慾,引誘她拍攝裸照,更以散佈裸照爲威脅,強迫發生性行爲,嚴重侵害小美的身心健康及人格發展。
法官指出,阿德的行爲對小美造成極大傷害,犯後雖坦承犯行,但因小美及其母親無調解意願,未能達成和解,故依法判處阿德「引誘使少年製造猥褻行爲之電子訊號罪」3年6月有期徒刑,以及「對於未滿14歲之女子爲強制性交罪」7年10月有期徒刑,合併執行8年10月。
此外,小美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精神慰撫金。法官審酌雙方身分、經濟能力及加害程度後,認爲阿德的行爲對小美造成嚴重精神痛苦,判決阿德應賠償新臺幣100萬元。至於小美已領取的犯罪被害人補償金40萬元,因《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修正後已刪除求償權扣除規定,故無需扣除。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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