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拍高中妹制服裙底!淫男當庭賠50萬 獲減刑判3年8月
▲高雄男偷拍高中女學生裙底,遭判3年8月徒刑。(示意圖/取自圖庫photoAC)
記者郭玗潔/高雄報導
高雄一名朱姓男子於前年到美妝店,拿手機偷拍穿高中制服的女學生小花(化名)裙底,被告上法院後,當庭拿出50萬請小花簽收。法官審酌雙方達成和解,替朱男減刑,依他犯以違反本人意願之方法使少年被拍攝性影像罪,處3年8月徒刑。可上訴。
判決指出,朱男在2023年10月31日18時許前往屈臣氏,看到身穿高中制服短裙的女學生小花,便開啓手機照相功能,放在挖有孔洞的手提袋內,拍攝小花的大腿內側、大腿根部及裙底內褲影像。有機警路人發現,好心提醒小花遭偷拍,小花事後報警處理。全案經警方持搜索票,在2024年1月20日12時58分許,到朱男住處搜查並在隨身碟內找到該偷拍影像,朱男也遭起訴。
朱男犯後坦承罪行,但辯稱他在整理檔案時,才知道小花是學生。但法官檢視監視器畫面,發現朱男持續尾隨在小花身後,小花不僅穿制服,揹包上也印有清楚高中校名,朱男應知小花是高中生,且臺灣高中生年齡約15歲至18歲,因此朱男也應知道小花有極大可能還未成年,但仍拍攝她的「性影像」,朱男將小花物化成「性客體」,做爲自己拍攝的「作品」,用來滿足自己的慾望,行爲就是一種「性剝削」。
法官判定,朱男犯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6條第3項之以違反本人意願之方法,使少年被拍攝性影像罪,然該罪法定刑爲「7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5百萬元以下罰金」,審酌朱男積極和解,當庭拿出50萬讓小花簽收、未使用暴力等犯罪手段,以刑法第59條情堪憫恕替他減刑,又考量朱男並非首次拿手機偷拍他人,以及其智識、生活等一切情狀,判朱3年8月徒刑,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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