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大生捷運偷拍少女裙底 一審重判4年 二審這原因獲緩刑
男子在捷運用手機偷拍少女裙底(示意圖,達志影像)
劉姓男大生2023年在捷運用手機偷錄少女裙底風光,當場被一名路過的民衆發現,報警處理。一審依犯以違反本人意願之方法使少年被拍攝性影像罪判刑4年,他提上訴,二審臺灣高等法院認爲,應構成較輕的罪,且他與被害人和解,改依成年人故意對少年犯無故攝錄他人性影像罪輕判8月。緩刑2年。可上訴。
劉男在2023年9月14日7時40分許,在北市大安區處之某捷運站,準備搭乘3號出口之電扶梯離開時,與少女同時搭乘電扶梯前往地面之際,將開啓錄影功能之行動電話往前伸入她裙底,攝錄她裙襬所遮蔽之大腿內側性影像。適有另一女子在場發現劉之攝錄行爲後,立刻喝斥並報警處理。
一審依犯以違反本人意願之方法使少年被拍攝性影像罪判刑4年,劉提上訴,二審高院認爲少女單純搭乘捷運、進出捷運站過程中,劉使用手機無故攝錄少女之性影像,尚難認少女「性活動」過程中遭攝錄性影像,致其私領域核心之「性隱私」遭受侵害,應構成成年人故意對少年犯無故攝錄他人性影像罪。
高院考量劉男犯罪後立即與少女及其家屬達成和解,並已給付和解金,足見被告經本次罪刑之宣告後,已知所警惕,判刑8月,且劉無再犯之虞,高院認爲前開對其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爲適當,並予宣告緩刑2年。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