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住民宿偷拍女子洗澡 二審和解卻因這原因判刑加重
鄭姓男子偷拍女子洗澡,被臺南地方法院改依無故攝錄他人性影像罪處刑2月,可易科罰金。可上訴。(中時資料照)
鄭姓男子利用工作上與鍾姓女子共同投宿民宿的機會偷拍對方洗澡,被發現報警移送檢方起訴。一審因未達成和解依竊錄罪判處拘役50天;不料,上訴二審雙方和解,但合議庭卻改依無故攝錄他人性影像罪加重判刑2個月,還好法官考量鄭男年紀輕、第一次犯罪,也獲鍾女原諒,決定給予緩刑5年,並要求提供40小時義務勞務及參加3場各2小時的性平教育,以平衡緩刑與犯罪行爲之間的落差。
2023年10月14日深夜,鄭男與因工作機會認識的鐘女共同投宿臺南市某民宿,竟趁對方在浴室洗澡時,持手機在浴室外門縫空隙間偷拍。鍾女發覺遭偷拍後詢問鄭男,並在鄭男的行動電話相簿內發現錄影檔案,於是報請警方移送法辦。檢方偵查終結後,依妨害秘密罪提起公訴,並聲請簡易判決。
臺南地院簡易庭認爲,從警方翻拍女方洗澡錄影畫面的4張照片來看,均是從門縫竊錄,其中一張雖有類似從鏡中反射裸露身體及私處的模糊影像,但頭部及臉部均無法辨識究竟是何人,尚難認有妨害性隱私罪所保護的未經同意不受他人攝錄的個人身體性影像,其餘3張照片也無法辨識有所謂性影像的存在。
此外,事後鄭男坦承犯行,沒有將錄得影像外傳,也出具悔過書,已有悔意,但因考量女方求償80萬元,鄭男只願意賠償15至18萬元,雙方差距過大,導致未能達成和解,因此依竊錄罪判處拘役50日,可易科罰金。
檢方不服上訴後,二審合議庭勘驗鄭男偷拍女方的錄影檔,確認畫面中清楚呈現鍾女的身體及臉孔,顯然屬於刑法所規定的性影像,因此鄭男同時構成刑法中竊錄罪及無故攝錄他人性影像罪,原審判決認爲只成立竊錄罪的判斷並不正確,也導致法律上的決定錯誤,應該撤銷另行改判。
不過,二審考量鄭男年紀尚輕且第一次犯罪,並與女方達成民事調解同意賠償,女方也以書狀表達同意給予鄭男緩刑,改依無故攝錄他人性影像罪處刑2月,可易科罰金,緩刑5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提供40小時義務勞務,且接受每次2小時性平教育課程3場次,全案確定不得上訴。
★《中時新聞網》提醒您:根據刑法第235條規定,散佈、播送或販賣猥褻之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或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聽聞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意圖散佈、播送、販賣而製造、持有前項文字、圖畫、聲音、影像及其附着物或其他物品者,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