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童洗澡遭硬闖!表姨丈惡拍裸照強摸胸 二審重判7年2月

臺南一名女童被她同住的表姨丈強行闖入浴室撫摸身體及拍裸照,臺南高分院審理後,對錶姨丈判刑7年2月。(本報資料照片/郭良傑臺南傳真)

臺南1名11歲女童因母親在高雄工作,自小住在大姨婆家,去年6月間在浴室洗澡時,同住的表姨丈假藉幫她敷面膜,強行闖入浴室內對她摸胸、背及下體,還持手機拍攝;女童將此事告訴母親,其母怒報警提告。一審認定表姨丈以迫使少年被拍攝性影像罪判4年,上訴二審期間,他竟對女童手拍大腿,法官認定表姨丈無悔意,撤銷一審判決,改判刑7年2月。可上訴

檢方起訴指出,女童指控在去年6月某晚,她在浴室洗澡時,表姨丈問她要不要敷臉,她開門探頭出去,表姨丈就把門打開,拿着手機,進浴室幫她敷臉後,他竟伸手捏她胸部、沿身體下摸大腿內側,還摸她尿尿的地方,在摸女童身體過程中,表姨丈拿出手機對女童拍攝赤裸照片。

女童將此事告訴母親,其母怒向警方提告,警方在查扣的表姨丈手機內,查出他所拍攝女童性影像照片,內有女童全身赤裸,臉上敷着面膜,僅在脖子圍披毛巾以遮住身體,仍露出胸部、下體等隱私部位。

一審法官認定表姨丈犯後坦認犯行,並與女童及其母調解成立,承諾分期賠償其所受損害,犯後態度尚可,且前無任何性犯罪紀錄,依違反本人意願之方法使少年被拍攝性影像罪處4年。

表姨丈不服上訴二審,未料,今年3月底審理期間,他竟以手拍女童左側大腿舉動,造成女童感覺不舒服,指控姨丈繼續騷擾她,對法官提出陳述書。表姨丈辯稱是與女童玩鬧,沒有猥褻意思。

臺南高分院審理後,法官認定表姨丈被告涉犯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6條,法定刑爲7年以上,他的主觀惡性重大、尚無從認有悔意,無從依其規定減刑,合議庭決定撤銷原判決,認定他涉犯違反本人意願之方法使少年被拍攝性影像罪處7年2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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