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 姨丈強摸女童拍裸照 二審判7年

臺南1名11歲女童被同住的表姨丈強行闖入浴室摸胸、拍裸照,臺南高分院審理後對錶姨丈判刑7年2月。(本報資料照片)

臺南1名11歲女童去年6月間在洗澡時,遭同住表姨丈假藉幫她敷面膜,強行拿手機闖入浴室內對她摸胸、背及下體,拍攝裸照;一審認定表姨丈以迫使少年被拍攝性影像罪判4年,上訴二審期間,他再對女童伸手拍大腿,法官認定他無悔意,撤銷一審判決,改判7年2月。可上訴。

女童因母親在高雄工作,從小寄住在大姨婆家,她指控去年6月某晚在浴室洗澡時,表姨丈問她要不要敷臉,她開門探頭出去,表姨丈就拿着手機強行闖入,幫她敷臉後,竟伸手捏摸她的胸部、大腿內側及下體,在撫摸過程中還拿手機對她拍攝裸照。

女童事後將此事告訴母親,其母怒向警方提告。警方查扣檢視表姨丈的手機,查出他所拍攝的女童裸照,內有女童全身赤裸,臉上敷着面膜,僅在脖子圍披毛巾遮住身體,仍露出胸部、下體等隱私部位。

表姨丈於一審時坦承犯行,與女童及其母調解成立,承諾分期賠償其所受損害,犯後態度尚可,法官依違反本人意願之方法使少年被拍攝性影像罪判刑4年。

他上訴二審,在今年3月底審理期間,竟在住處伸手拍女童左側大腿內側,讓女童感覺不舒服,指控表姨丈繼續騷擾她,對法官提出陳述書。表姨丈辯稱是與她玩鬧,沒有猥褻意思。

臺南高分院審理後,合議庭法官認定表姨丈涉犯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6條,法定刑爲7年以上,他的主觀惡性重大,無從認定有悔意,決定撤銷原判決,認定他涉犯違反本人意願之方法使少年被拍攝性影像罪改判刑7年2月,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