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拍小女友裸睡照二審判無罪 最高院發回更審「結果出爐」
陳姓男子偷拍女友裸睡照,臺南高分院更一審判刑3年7月。(本報資料照片/郭良傑臺南傳真)
陳姓男子2022年7至12月間,趁16歲女友熟睡時,拿手機偷拍她裸露胸部、下體及僅着內衣褲影像共22張,女友發現後翻拍報警,刪除影像且砸壞陳男手機。一審認定陳男依違反本人意願方法使少年被拍攝性影像罪判3年7月,二審認定無涉性剝削,改判無罪,遭最高法院撤銷發回。臺南高分院更一審駁回陳男上訴,維持一審判決刑度。
陳男上訴辯稱,案發時他與女方是男女朋友,女方雖僅16歲,年紀小他許多,但他並非長輩,他無基於掌握地位的不對等關係。女方已生過小孩,對性並非無知,女方睡覺時裸露胸部或只穿內褲照片,主要是在解放自己,與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規範目的不符。去年8月,臺南高分院認定爲有理由,改判無罪,檢方不服上訴最高法院。
但此判決被最高法院撤銷發回更審,最高法院認爲,陳男既在女方熟睡不知情情形下偷拍,依該行爲情境,陳男是否顯然已處於得以依己意對女方作爲不對等權力地位?二審判決認定該偷拍行爲非基於不對等權力地位下所爲,已有可議。
最高法院指出,陳男拍攝女方裸睡的情狀似已符合其構成違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的要件,原判決認爲在客觀上並非「施行足以誘起他人性(色)欲舉動或行爲猥褻行爲」,說明陳男偷拍行爲與性剝削的構成要件不合,也有斟酌餘地,撤銷原判決,發回臺南高分院。
臺南高分院更一審認爲,陳男在女方熟睡不知情,無從表達反對意思情形下拍攝女方裸露下體、胸部,或僅着內衣、褲行爲,已剝奪女方的選擇自由,應認屬「違反本人意願方法」,已處於不對等權力地位,又女方年僅16歲,即爲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保護對象,處於不知情狀態被拍攝性影像,因此陳男所爲屬違反本人意願方法使少年被拍攝性影像罪,駁回陳男上訴,維持一審判決的3年7月刑度。全案可上訴。
★《中時新聞網》提醒您:
保護被害人隱私,避免二度傷害、移除下架性影像,洽性影像處理中心、終結性影像,不拍攝、不持有、不下載、不分享。
根據刑法第235條規定,散佈、播送或販賣猥褻之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或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聽聞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意圖散佈、播送、販賣而製造、持有前項文字、圖畫、聲音、影像及其附着物或其他物品者,亦同。提醒大家勿加入跪求、私給等行列以免觸法。
根據刑法刑法319-3條,未經他人同意,無故重製、散佈、播送、交付、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其性影像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其性影像系第319條之1第1項至第3項攝錄之內容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