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聯合證監會發布23條意見
資本市場迎來重磅新規,司法保障資本市場改革發展的“綱領性文件”出爐。
爲進一步強化司法與行政協同,加強投資者權益保護,最高人民法院與證監會5月15日聯合發佈了《關於嚴格公正執法司法 服務保障資本市場高質量發展的指導意見》(下稱《指導意見》)。
作爲司法保障資本市場改革發展的綱領性文件,《指導意見》全面總結人民法院審判執行工作以及資本市場監管執法工作實際,從總體要求、投資者保護、市場參與人規範、司法行政協同及組織實施保障等五個方面,提出了嚴格公正執法司法、保障資本市場改革發展的23條意見。
業內人士認爲,《指導意見》是最高法和證監會針對監管實踐中的問題形成的指導意見,內容主要體現方向性、原則性的共識。
聚焦四方面目標任務
從整體目標任務來看,《指導意見》主要聚焦投資者權益保護、多層次資本市場建設、司法規則完善以及司法監管協同機制四個方面。
在投資者權益保護方面,進一步強化投資者保護意識,依法保護投資者知情權、參與公司治理、獲取合理回報、公平參與市場交易等基本權利,提高上市公司質量,更好發揮投資者保護機構作用,常態化開展證券糾紛代表人訴訟,落實民事賠償責任優先原則,依法打擊欺詐發行、財務信息披露造假行爲,切實提高違法違規犯罪成本,便利投資者依法維護自身合法權益,降低投資者維權成本,確保投資者受損權益得到快速救濟。
多層次資本市場建設方面,依法規範證券期貨基金經營機構的組織和行爲,規範和約束監管套利,推動迴歸本源、穩健經營。完善多層次資本市場司法規則,支持行業自律組織依法履職,保障資本市場高水平制度型開放,淨化資本市場生態,防範化解資本市場風險。
司法規則完善方面,要進一步發揮以高質量審判執行工作助力資本市場高質量發展的職能作用,包括對現有司法解釋理解適用存在實踐分歧的,通過案例庫、法答網、指導性案例進一步釐清;對民事領域內幕交易、操縱市場賠償責任等僅有法律原則規定、確需制定司法解釋的,抓緊制定司法解釋;依託“3+N”機制,儘快研究發佈有關共同推進證券期貨領域行政爭議預防與實質化解的座談會紀要。
此外,研究制定背信損害上市公司利益罪司法解釋、私募基金犯罪指導意見,嚴懲上市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背信犯罪,以及私募基金管理人員挪用侵佔基金財產、爲親友非法牟利等犯罪行爲。推動刑事打擊、民事追責、行政處罰有機銜接,以“零容忍”態度切實震懾資本市場違法違規犯罪行爲等。
完善司法監管協同機制方面,進一步健全司法保護機制,推進完善糾紛多元化解機制,強化會商和信息共享工作機制等。
全方位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
在業內人士看來,投資者是資本市場之本,依法保護投資者尤其是中小投資者的合法權益,是司法和監管踐行講政治、講法治、爲人民的直接體現。
《指導意見》從保護投資者權利、提升上市公司質量、完善投資者賠償責任制度、便利投資者維權、涉案財產優先民事賠償等全鏈條提出了多項投資者保護舉措。
具體來看,在保護投資者權利方面,人民法院審理案件時,既要依法保護投資者知情權、參與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等參與公司治理的權利,也要依法保護投資者獲取公司分紅、分享公司成長帶來的資本增值等財產性收入的權利,還要依法保護投資者在獲取真實、準確、完整的公開披露信息和真實價格信號的基礎上,公平參與市場交易的權利。
同時,以案件審理促推上市公司質量提升,對上市公司違法行爲責任進行了界定。比如,對違法違規約定股權代持、利益輸送等行爲,人民法院應當依法認定無效,並根據雙方過錯程度分配責任,同時將違法違規線索移送相關部門處理。上市公司章程中關於反收購的條款內容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認定無效。上市公司退市,投資者因虛假陳述等違法行爲造成損失的,可以依法提起民事賠償訴訟等。
在打擊欺詐發行和持續信息披露造假方面,堅持“追首惡”、“打幫兇”並重原則,依法嚴格追究發行人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有關中介機構以及教唆、幫助財務信息披露造假的供應商等第三方的法律責任,對實際執行公司事務或者利用其控制地位組織指使實施違法違規行爲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等“首惡”實施精準追責,依法提高造假者的違法成本。同時,依法從嚴懲處財務信息披露造假的策劃者、組織者、實施者,依法追究配合財務造假的第三方的刑事責任,形成對財務信息披露造假行爲的全方位打擊。
此外,《指導意見》還強調完善虛假陳述民事賠償責任制度體系,便利投資者依法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發揮投資者保護機構作用,常態化開展證券糾紛代表人訴訟。比如依法支持相關市場機構與個人運用先行賠付、行政執法當事人承諾等制度工具及時向投資者進行賠償。優化代表人訴訟運行機制,便利投資者通過集約化方式解決證券糾紛矛盾。暢通先行賠付主體通過訴訟程序向其他責任人追償渠道,提升相關主體先行賠付的意願等。
還有,落實民事賠償責任優先制度。有效落實民法典、刑法、證券法等規定的民事賠償責任優先制度,確保涉案財產優先用於民事賠償,依法優先保障投資者權益。
值班編輯:七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