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在發聲|最高法、證監會聯合出擊!資本市場投資者保護網越織越密
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崔文靜 北京報道5月15日,一年一度的全國投資者保護宣傳日到來。
當日,一份司法保障資本市場高質量發展的綱領性文件《關於嚴格公正執法司法 服務保障資本市場高質量發展的指導意見》(下稱《指導意見》)出臺,該文件由最高人民法院和證監會聯合發佈,旨在強化司法與行政協同,全方位助推資本市場高質量發展。
《指導意見》從總體要求、投資者保護、市場參與人規範、司法行政協同及組織實施保障等五個方面,提出了嚴格公正執法司法、保障資本市場改革發展的23條意見。其中,多個亮點值得重點關注。
首先,投資者保護被視爲首要內容,圍繞於此,一系列投資者利好法規被提出。最值得關注之處在於,對於實踐中時有出現的問題——券商、銀行等金融機構工作人員向客戶推薦相關產品時,未盡適當性管理義務,投資者蒙受損失。按照《指導意見》要求,此種情況下,相關機構需要向投資者進行賠償。
其次,近年來反覆提及的財務造假,同樣是《指導意見》的嚴懲對象。其明確,依法嚴厲打擊欺詐發行、違規信息披露等財務造假違法犯罪。對於配合財務造假的第三方,此前業內人士認爲懲處力度不足,此番《指導意見》明確,將對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再者,對於讓不少企業、機構、市場人士頭疼的“小作文”虛假信息,《指導意見》同樣表明嚴打之態,對於構成犯罪的,將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值得注意的是,透過《指導意見》,除了可以知曉已經明確的相關規定外,還能夠窺見相關部門正在推進中的重要動作。
比如,研究制定資本市場法律域外適用司法文件,爲審理跨境證券期貨糾紛案件統一裁判尺度,平等保護境內外投資者合法權益。
全方位保護投資者利益
《指導意見》出臺於全國投資者保護宣傳日,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是其核心內容之一。
除前述對於未盡適當性管理義務給投資者造成損失的,要求相關機構賠償投資者損失以外,《指導意見》中的多項投資者保護措施同樣值得關注。
比如,人民法院在審理案件時,需要保護投資者的三大權利——知情權、參與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等參與公司治理的權利;獲取公司分紅、分享公司成長帶來的資本增值等財產性收入的權利;在獲取真實、準確、完整的公開披露信息和真實價格信號的基礎上,公平參與市場交易的權利。
比如,對於因上市公司財務造假等違法違規行爲導致投資者利益蒙受損失的,《指導意見》依法支持相關市場機構與個人運用先行賠付、行政執法當事人承諾等制度工具及時向投資者進行賠償;同時暢通先行賠付主體通過訴訟程序向其他責任人追償渠道,以提升相關主體先行賠付的意願。
再比如,常態化開展證券糾紛代表人訴訟。其中三點值得特別關注。
第一,投資者保護機構接受50名以上投資者委託直接提起普通代表人訴訟,並作爲代表人參加特別代表人訴訟的,相關人民法院在受理、審理案件中可以簡化工作流程,提高訴訟效率。
第二,針對代表人訴訟當事人多、工作量大的特點,完善案件考覈機制,激發制度活力。
第三,通過諮詢熱線、庭審直播、線上查詢等方式,暢通投資者意見表達渠道,充分保障投資者各項權利。
五大要點關乎你我利益
伴隨《指導意見》的發佈,一系列日常實踐中備受關注,乃至存在爭議的問題,迎來了明確規範,對於投資者、金融機構、上市公司等市場各方,均具有重要意義。
首先,實踐中,無論是券商、銀行,還是基金,對於適當性管理走形式敷衍,乃至刻意違背的現象時有出現。在此情況下,如果投資者購買了高於其風險偏好的產品,並且虧損嚴重,往往容易產生矛盾。
根據《指導意見》規定,倘若再度出現類似問題,機構需要賠償投資者損失。《指導意見》明確,相關機構向投資者推介或銷售金融產品、提供服務,要在市場準入端全面瞭解投資者情況、充分揭示風險,將適當的產品(或者服務)銷售(或者提供)給適合的投資者。未盡適當性管理義務給投資者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爲了更好推銷產品,營業部未嚴格進行適當性管理的現象屢見不鮮。《指導意見》規定未盡適當性管理義務給投資者造成損失的,需要賠償投資者損失,將倒逼券商嚴格履行適當性管理。”某券商營業部總經理告訴記者。
其次,上市公司財務造假,背後常常存在配合造假的第三方。對此,《指導意見》同樣表明嚴懲之態:依法從嚴懲處財務信息披露造假的策劃者、組織者、實施者,依法追究配合財務造假的第三方的刑事責任。
在某資深保代看來,追究配合財務造假第三方刑事責任後,膽敢造假者將大爲減少。其同時提到,刑事責任力度,也將影響別有用心之人的“敬畏程度”。要想讓第三方真正不敢造假,需要落地相關案例,對於配合造假者進行刑事嚴懲。
再者,網絡上“小作文”層出不窮,真假參半。有些惡意造謠的“小作文”,令一些涉事主體苦不堪言。對於此類“小作文”受害者,《指導意見》爲其提供權益保護。
根據《指導意見》,對於通過編傳“小作文”等虛假信息擾亂市場秩序、損害他人權益的行爲,受害人提起民事訴訟要求損害賠償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與此同時,對於針對發行申請人、上市公司、證券期貨基金經營機構的惡意代理維權、“有償刪稿”、惡意製造訴訟案件阻斷髮行上市審覈流程等行爲,人民法院也將支持相關主體依法維護名譽權等合法權利,支持相關行政機關依法追究治安管理、反不正當競爭等行政違法責任;構成敲詐勒索罪或虛假訴訟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此外,對於備受關注的資本市場“吹哨人”,將受到更多保護。《指導意見》要求,加強司法與行政協調配合,強化對資本市場“吹哨人”就業權利、公平待遇等方面的司法保護,維護資本市場“吹哨人”的合法權益。
關注制度型開放與投資者維權渠道拓展
透過《指導意見》,可以窺見相關部門正在推進中的重要動作。
首先,資本市場高水平制度型開放將進一步擴大。
相關部門一方面正在研究制定資本市場法律域外適用司法文件,爲審理跨境證券期貨糾紛案件統一裁判尺度,平等保護境內外投資者合法權益。
另一方面,加強國際司法合作,加強與其他國家和地區在送達文書、調查取證、承認與執行判決等領域開展司法協助,降低境內外投資者維權成本。
其次,暢通更多投資者維權渠道。
比如,積極應用人民法院在線服務等平臺,爲投資者維權提供在線立案、舉證、調解、庭審等服務,便利投資者訴訟維權。
再比如,探索推廣人民法院投資者司法保護綜合平臺的應用,便利投資者及時瞭解訴訟進程並行使相關訴訟權利。
再者,落地一批重大典型案件,以強化震懾效應,提高審判效率,及時懲處違法犯罪行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