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對於不予刑事定罪處罰的未成年人、在校學生,不能“一放了之
7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舉行新聞發佈會,發佈“兩高一部”《關於辦理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等刑事案件有關問題的意見》(下稱《意見》)、懲治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及相關犯罪典型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刑三庭副庭長王魯說,隨着打擊治理電信網絡詐騙等犯罪的持續開展,犯罪團伙爲了逃避打擊,往往利用未成年人、在校學生涉世不深、社會經驗不足、自我保護能力不強的弱點,誘導他們出租出售電話卡、銀行卡、支付碼或者參與“跑分”洗錢等違法犯罪活動,甚至把他們發展成爲“卡頭”,成爲電詐等犯罪活動的“幫兇”。
他說,《意見》提出對涉案未成年人、在校學生依法從寬處罰的總體要求,設立“準確把握對未成年人等羣體刑事政策”條款,規定對涉案未成年人應當堅持“教育、感化、挽救”方針,犯罪情節輕微的,一般應當不起訴或者免於刑事處罰,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依法不作爲犯罪處理,並規定對在校學生參照上述規定酌情從寬處罰。
同時,《意見》還規定辦案機關應當積極開展法治宣傳教育,協同教育行政部門、學校做好未成年人、在校學生的教育管理和法治宣傳教育。這些規定爲依法處理涉幫信等犯罪的未成年人、在校學生案件提供了法律和政策的支撐。
王魯說,需要強調的是,對於不予刑事定罪處罰的未成年人、在校學生,絕不是,也不能“一放了之,不管不顧”,“不刑”不是“不管”,免刑並非免責。要按照《意見》相關規定,做好行刑銜接工作。此外,還要注重深挖徹查組織、利用未成年人、在校學生等羣體實施犯罪的人員,依照《意見》相關規定依法嚴懲,絕不姑息。
實習生 楊雯姝
文/北京青年報記者 孟亞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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