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遺棄未成年子女不是簡單的家庭私事,情節惡劣的承擔刑責

新京報訊(記者行海洋)5月15日是國際家庭日,最高人民法院發佈涉未成年人家庭保護典型案例。其中一起案例指出,遺棄未成年子女情節惡劣的,父母依法承擔刑事責任。

在“被告人劉某某遺棄案”中,劉某某與乙某(女)離婚後,於2015年訴至人民法院,要求確認其對劉小某(2012年出生)直接撫養,後雙方達成調解協議,約定劉小某由劉某某直接撫養,人民法院出具調解書確認。

2018年至2019年期間,劉某某多次以到外地出差、與前妻發生矛盾等爲藉口,故意將劉小某棄置在幼兒園、學校、地鐵站等場所,經民警、老師等多次訓誡、規勸未果,導致劉小某無人照顧,多次由民警安排人員代爲照料。其中,2019年5月,劉某某將劉小某遺棄,民警接警後將劉小某接至派出所生活多日,劉某某因此被處以治安拘留六日。但劉某某不思悔改,又於同年9月6日再次故意不接劉小某放學,並不聽規勸,致使劉小某被民警接至派出所生活多日。

劉某某多次實施遺棄行爲,每次持續時間從1日至10日不等,致使劉小某無法得到妥善照料共計30餘日。同年9月11日,劉某某因涉嫌遺棄罪被刑事拘留。

審理法院認爲,根據人民法院生效的民事調解書確認,劉小某由劉某某直接撫養,劉某某負有法定的撫養義務。但是劉某某在近兩年時間內,多次將年僅六七歲、生活不能自理的幼子,棄置於幼兒園、學校、地鐵站等處,拒不照顧,次數多、持續時間長,特別是在民警、老師多次訓誡、規勸以及被處以治安拘留處罰後,仍繼續實施遺棄行爲,嚴重損害了未成年人劉小某的身心健康,情節惡劣,其行爲已構成遺棄罪,依法判處劉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四個月。

最高法指出,遺棄未成年子女絕不是簡單的家庭私事、瑣事。父母拒絕履行法定撫養義務的,應依據遺棄行爲的情節、危害程度,依法承擔法律責任;情節惡劣的,應依法承擔刑事責任。

編輯 張牽

校對 李立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