幫信罪低齡化問題突出 最高法:對未成年人、在校生可依法從寬

21世紀經濟報道 記者 王俊 實習記者 蔡欣佁 北京報道

近年來,以電信網絡信詐騙、網絡賭博爲代表的信息網絡犯罪頻發,幫信罪作爲黑灰產業鏈的重要犯罪之一,案件數量也水漲船高。

與此同時,幫信罪低齡化突出,25歲以下被告人佔比三分之一,有不少未成年人、學生涉案,引起社會廣泛關注。

針對“幫信罪”的新態勢以及社會爭議問題,7月28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聯合發佈《《關於辦理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等刑事案件有關問題的意見》(下稱《意見》),明確幫信罪的主觀明知認定規則,並堅持寬嚴相濟,突出打擊重點,對於未成年人、在校學生依法從寬處理。

清迷霧:“情節嚴重”標準統一

自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增設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下稱“幫信罪”)以來,幫信罪正式邁入第十個年頭。近年來,幫信罪“花樣翻新快,法律適用爭議較大,而現有規範性法律文件的規定相對滯後”,最高法刑三庭庭長汪斌點出實踐難題。近年來出臺的《幫信解釋》、《電詐意見二》和相關會議紀要均涉及幫信罪的認定規則,但由於效力層級不一,條款內容分散,司法實踐中存在規則適用不當、裁判尺度不一、政策把握不準等現象。

《意見》調整和整合了《幫信解釋》、《電詐意見(二)》等規範性文件的相關規定,進一步明確了幫信罪的主觀明知認定規則,涉“兩卡”幫信罪的“情節嚴重”認定標準,以及幫信罪與掩隱罪、詐騙罪等關聯犯罪共犯的區分規則。

汪斌指出,“涉‘兩卡’(電話卡、銀行卡)的相關案件佔全部幫信犯罪案件的80%左右”。“兩卡”作爲電信網絡詐騙犯罪持續高發的重要根源,自2020年10月“斷卡行動”展開以來,儘管案件數量同比有所下降,但相關案件數量仍處高位。

爲更好適應“兩卡”犯罪形勢變化,《意見》對涉及“兩卡”犯罪的“情節嚴重”的認定標準進一步統一:

一、將原規定的出售、出租本人銀行賬戶、支付賬戶並達到相應流水金額的“情節嚴重”標準,明確爲出售、出租本人三個銀行賬戶、支付賬戶並達到相應流水金額的“情節嚴重”標準。

二、將原規定的收購、出售、出租他人電話卡20張以上屬於“情節嚴重”情形,調整爲不再區分他人、本人,只要收購、出售、出租電話卡20張以上,即認定屬於“情節嚴重”情形。

同時,爲避免客觀歸罪,實務上需查證行爲人是否達到相關入罪標準,規避僅依據行爲人的行爲判斷帶來的擴張風險。

揪內鬼:行業從業者涉案風險加劇

當前,“兩卡”犯罪型態更迭,犯罪集團內部組織化,內部職責細分,形成“卡農——卡商——卡頭”組織模式,爲境外團伙“輸血供糧”。

公安部刑偵局副局長鄭翔指出,今年以來,公安部刑偵局共下發“斷卡”線索78萬條,打掉非法開卡團伙5500餘個,繳獲非法“兩卡”17萬餘張,抓獲銀行、運營商“內鬼”23名。

本次發佈會同步印發的《依法懲治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及相關犯罪典型案例》(下稱“典型案例”)的一則案件中,被告人爲福建光廣電網絡集團某分公司站長和該公司防範打擊電信網絡詐騙工作專班成員。最高人民法院認爲,金融、電信、互聯網等行業若出現“內鬼”,社會危害性更大,應在辦案過程中及時制發司法建議,落實企業主體責任。

《意見》就落實職業禁止和禁止令細化了具體規則和落實措施。對於利用職業便利或者違背職業要求的特定義務,實施幫信罪被判刑的,法院可以根據情況依法對行爲人宣告職業禁止。

劃界線:寬嚴相濟顯司法溫度

鄭翔坦承,當前打擊“兩卡”違法仍面臨諸多挑戰,“‘兩卡’實名不實人的問題依然突出,一些電詐犯罪團伙大量收購他人實名電話卡、銀行卡,甚至組織、利用未成年人、在校學生、老年人等羣體實施犯罪。”

汪斌表示,從案件數據來看,當前幫信罪的被告人呈現低齡化、低學歷、低收入、初犯比例高的“三低一高”特點,35歲以下被告人佔比超過80%,25歲以下被告人佔比三分之一。

最高人民法院刑三庭副庭長王魯指出,對於幫信罪等犯罪的組織者、策劃者、指揮者、骨幹成員等,應該依法從嚴懲處,而對於未成年人、在校學生,以及處於犯罪鏈條末端、情節較輕的人員,從寬處理。

《典型案例》提到,一案被告人高某符合主觀明知認定,仍組織同校學生進行信息網絡犯罪。上海市公安局閔行分局以涉嫌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先後將包括高某在內的三名行爲人移送上海市閔行區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上海市閔行區人民檢察院經審查,僅對作爲領導者、組織者的高某提起公訴。

最高法認爲,未成年人、在校學生往往因社會閱歷不足、法治觀念淡薄,易被誘惑、裹挾參與違法犯罪活動。應加強對重點羣體的教育管理和法治宣傳,對在校學生依法作出不起訴決定的,可以建議學校給予紀律處分;對作出附條件不起訴的未成年人,應加強監督考察,同時委託專業人員開展家庭教育指導,督促相關職能部門、人員加強教育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