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幫信罪被告人呈低齡化等特點,情節較輕的可從寬處理

在打擊治理幫信及相關犯罪時,對未成年人、在校學生應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

7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聯合制發了《關於辦理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等刑事案件有關問題的意見》並公佈了7件典型案例。

據最高法通報,2020年以來,全國法院一審審結的幫信犯罪案件逐年增長,2023年超過10萬件,2024年全年和今年上半年幫信犯罪案件數量雖同比有了大幅度下降,但仍處於高位;同時,涉“兩卡”的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案件同期也大幅度增長,去年以來雖有所下降,但仍居高位的總體態勢尚未根本改觀。

最高人民法院刑三庭副庭長王魯表示,當前,電信網絡詐騙等新型信息網絡犯罪高發多發,衍生大量上下游關聯犯罪,這些關聯犯罪又爲電信網絡詐騙提供幫助和技術支撐,反向成爲電信網絡詐騙犯罪高發多發的重要推手。其中,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成爲數量最多、佔比最大、性質最複雜的犯罪類型。

“隨着電信網絡詐騙、網絡賭博等信息網絡犯罪黑灰產業鏈不斷升級,對幫信犯罪的打擊治理難度日益增大,司法實踐中出現諸多新情況新問題,執法辦案面臨嚴峻挑戰。”最高人民法院刑三庭庭長汪斌介紹,特別是未成年人、在校學生羣體涉案問題突出,一些電詐、洗錢犯罪團伙利用未成年人、在校學生涉世不深、法律意識淡薄的弱點,蠱惑、引誘其出售、出租自己的電話卡、銀行卡,甚至將部分未成年人、在校學生髮展成爲“卡頭”,社會危害嚴重。

數據顯示,當前幫信犯罪的被告人呈現低齡化、低學歷、低收入、初犯比例高的“三低一高”特點,35歲以下被告人佔比超過80%,25歲以下被告人佔比三分之一。

“打擊治理幫信及相關犯罪是一項系統工程,在依法嚴懲職業性、組織性犯罪活動及其組織者、指揮者和骨幹人員的同時,應注重區別對待。”王魯表示,對未成年人、在校學生等羣體和處於犯罪鏈條末端、情節較輕的人員,可依法從寬處理,並做好行刑銜接,推動社會綜合治理。

前述《意見》爲此明確,對未成年人實施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等犯罪,應當堅持“教育、感化、挽救”方針,依法從寬處罰。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依法不作爲犯罪處理。

一起典型案例顯示,2022年9月至11月,上海某職業技術學院學生高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仍組織同校學生顧某和某中專院校學生師某(未成年人)等人向他人出租銀行卡,並負責與上家溝通聯絡、現場指揮和支付好處費等。顧某、師某在高某組織下分別出租本人的3張銀行卡,銀行卡流入詐騙資金分別達34萬餘元和23萬餘元。案發後,顧某、師某分別退出違法所得3000元和2300元。

上海市公安局閔行分局以涉嫌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先後將顧某、師某、高某移送上海市閔行區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閔行區人民檢察院經審查,對顧某決定相對不起訴,並通知其所在院校,建議對其予以處分,後校方對顧某給予留校察看處分;對師某決定附條件不起訴,考驗期爲六個月,考驗期滿後,對師某決定不起訴;對高某以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提起公訴。

閔行區人民法院經依法審理,以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判處高某有期徒刑八個月,緩刑一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宣判後高某未上訴,判決已生效。

最高法在闡述案例典型意義時指出,對於實施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等犯罪的未成年人、在校學生,要堅持“教育、感化、挽救”方針,分層分類處置,做到該寬則寬,當嚴則嚴,寬嚴相濟,罰當其罪。對於具有被他人組織、利用參與犯罪,參與犯罪時間較短、獲利較少,認罪認罰等情節的未成年人、在校學生,依法從寬處理。對於實施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等犯罪的未成年人、在校學生,系犯罪的組織者、領導者,或者利用其他未成年人、在校學生等特殊羣體實施犯罪,符合起訴條件的,依法提起公訴。

“未成年人、在校學生往往因社會閱歷不足、法治觀念淡薄,易被誘惑、裹挾參與違法犯罪活動,近年來未成年人、在校學生涉‘兩卡’犯罪案件數量有所增多。”最高法表示,學校、家庭是預防未成年人違法犯罪的主陣地,對於未成年人、在校學生實施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犯罪的,執法司法機關應加強與教育行政部門、學校、家庭的溝通聯繫,督促嚴格管理教育。檢察機關對在校學生依法作出不起訴決定的,可以建議學校給予紀律處分;對作出附條件不起訴的未成年人,應加強監督考察,同時委託專業人員開展家庭教育指導,督促相關職能部門、人員加強教育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