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犯罪宜“早定罪、晚入刑、強矯治”

原標題:未成年人犯罪宜“早定罪、晚入刑、強矯治”

近年來,在惡性校園霸凌案件中,部分施暴者因年齡問題免於刑事處罰,引發社會的極大關注。今年兩會,有全國人大代表提議,應調整刑事責任年齡適用範圍,將故意傷害致人重傷的刑事責任年齡降至12週歲。

2021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將刑事責任年齡有條件地降爲12週歲,規定“已滿十二週歲不滿十四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情節惡劣,經最高人民檢察院覈准追訴的,應當負刑事責任”。筆者認爲,針對未成年人犯罪,定罪年齡可以逐步降低,但入刑年齡不宜降低,同時需強化矯治力度,即採用“早定罪、晚入刑、強矯治”的思路。

首先,定罪年齡應當考慮發育早熟而降低。按照目前的刑法,11週歲未成年人殺人,12歲未成年人故意致人重傷(未致人死亡或造成嚴重殘疾),都不需要承擔刑事責任,這與公衆的樸素正義感似乎存在差距。

犯罪成立的前提是行爲人有辨認和控制能力,而當代的孩子越來越早地具備了辨認和控制能力。辨認和控制能力的基礎是身體機能,眼下孩子的身體成熟期提前,具備責任能力的時間也隨之提前。據2015年流行病學調查發現,我國學生的青春期普遍提前到10-11歲;有美國兒童專家指出,現在10歲孩子的體徵和行爲方式已相當於過去15歲的少年。一些發達國家也認爲低齡孩子的危害行爲是犯罪。例如,2019年10月,在美國伊利諾伊州,一名9歲兒童因縱火造成5人死亡,被檢察官以五項謀殺罪和三項縱火罪起訴。

可能有人會以“身體早熟、心理晚熟”反駁。但是,在信息社會,教育水平不斷提高,孩子的違法性認識能力相應提升。如今孩子對霸凌等行爲危害性的認識水平都提高了,當代小學生普遍接受了法治教育,已經具備基本的是非觀念、道德判斷和守法意識。現代社會信息傳播便捷,未成年人通過電視、互聯網,很早就知道了暴力犯罪的危害性與違法性。一些霸凌者已經知道甚至利用“不滿14(12)週歲不負刑事責任”的法律規定。相關調查顯示,今天10歲孩子的認知水平,已相當於1979年刑法制定時14歲左右孩子的水平。我國《民法典》第19條規定:“八週歲以上的未成年人爲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可以獨立實施純獲利益的民事法律行爲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爲。”如果8週歲的未成年人都有一定的民事行爲能力,卻對後果更嚴重的暴力犯罪不具備刑事責任能力,也不符合邏輯。

因此,從身體發育程度、心理認知水平看,當代孩子更早地具備了刑事責任能力,定罪年齡應當同比降低。

其次,入刑年齡應當考慮“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的國際準則。10週歲未成年人若殺人,雖是犯罪但不宜進監獄。因爲在任何文明國家,都不可能把10歲孩子和成年人一樣關進監獄。

我國目前不區分定罪年齡和受刑年齡導致了一些悖論。即便英美國家的刑事責任年齡很低,一般也不對未成年人適用(成人化)刑罰。英格蘭、威爾士把刑事責任年齡設定爲10歲,並把絕大部分被指控的18歲以下的兒童交由青少年法庭審理。換言之,英格蘭在定罪年齡(10歲)之外,還有一個受刑年齡(18歲)。古代中國也區分定罪年齡和受刑年齡,據《禮記》記載,“九十曰耄,七年曰悼。悼與耄,雖有死罪,不加刑”。《唐律》的最低刑事責任年齡是7歲,“7歲以下,雖有死罪,不加刑。”即老人和孩子雖有罪但不受刑。

對未成年人施刑的年齡不宜降低。“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是國際共識,這要求儘量不對未成年人適用懲罰性措施。例如,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第40條規定:“應採用多種處理辦法,諸如照管、指導和監督令、輔導、察看、寄養、教育和職業培訓方案及不交由機構照管的其他辦法,以確保處理兒童的方式符合其福祉並與其情況和違法行爲相稱。”各國都在逐步提高對未成年人適用刑罰的年齡,我國也對越軌少年實施“教育、感化、挽救”方針。需注意,一些國家降低定罪年齡後並非將孩子送進監獄,而是送進管教機構。例如,受2003年長崎市12歲少年殺人案、2004年長崎縣11歲女生殺人案等的影響,日本於2007年修改了《少年法》中送往少年院的年齡,從原來的14週歲以上修改爲大約12週歲以上(包括11週歲)。需注意,日本降低的不是對未成年人收監年齡而是送到少年院的年齡。

最後,建立少年司法體系實現分級分類處理。面對近年來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公衆呼籲降低刑事責任年齡,其實質是要求儘早干預未成年人的危害行爲,並非要求一律把不滿14歲者送進監獄。西方國家不少建立了少年司法制度,如美國各州都逐漸建立了少年法院,對觸法少年採用一系列不同於成年人的教育、矯正措施。我國目前對未成年人的非刑罰手段比較欠缺,少年司法體系也有待充實,存在“有少年法庭名義,無少年司法內容”的情況,把(12)14週歲以下未成年人的違法問題更多地交由家庭來解決。當前的專門矯治教育沒有配套性規定,各地的工讀學校很少,很難矯正規範意識極度欠缺的觸法少年,尚達不到“教養、感化、挽救”的需要。未來,應建立一整套專門矯治教育制度,讓觸法未成年人受到相應一定時間的強制教育。

(高豔東,浙江省公共政策研究院研究員)

來源:環球時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