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消費598元洗腳被控強姦一審判決:強姦罪犯罪未遂,判處有期徒刑兩年

6月9日,紅星新聞記者從被告人家屬處獲悉,“足浴店強姦案”一審已判決,浙江省樂清市人民法院判決被告人強姦罪犯罪未遂、判處有期徒刑兩年。

此前據瀟湘晨報報道,被告人李某(化姓)在足浴店消費598元項目,事後被女技師控告強姦。李某的辯護律師河南澤槿律師事務所主任付建介紹,曾派人前往涉事足療店進行暗訪,發現其體驗的598元項目存在手淫等涉黃行爲,並錄有視頻證據。

判決書顯示,關於案發當時店內是否存在色情服務一節,在案證據存在一定矛盾。但是,在案證據足以證實,被告人與被害人事先未對發生性關係達成一致。

被告人被指欲強姦女技師並造成其受傷

判決書顯示被告人當庭翻供否認強姦

法院判決書顯示,公訴機關指控,2023年12月9日23時許,被告人李某在樂清市一足道店包廂內,在女技師爲其服務過程中強行摟抱女技師,並欲強行發生性關係,因技師一直反抗,李某未得逞,在反抗過程中,造成技師受傷。經樂清市公安司法鑑定中心鑑定,技師損傷程度爲輕微傷。12月10日凌晨,被告人李某、被害人分別向公安機關報警,民警抓獲李某。案發後,李某已賠償被害人並取得諒解。

公訴機關提交的證據證實內容中包括,被害人枕部頭皮紅腫,其頭皮挫傷之損傷程度構成輕微傷。據被害人的陳述、諒解書,其稱在提供SPA服務期間,李某準備強行發生性關係,其反抗並後退時摔下牀,後腦勺着地摔傷了。

證人證言中,足道店經理稱,案發當日23時45分左右,被害人打微信電話聯繫其說自己被客人欺負了,頭也受傷了。其到房間之後,發現被害人在哭,她說自己的頭腫了,表達男客人要脫她衣服、性侵她的意思。在大廳雙方就被害人受傷醫藥費的事情繼續調解,但未調解成功。

當日與被告人李某同行的兩位證人稱,事發當日,他們在飲酒後到足道店,要求提供598元價位的SPA服務,接受服務期間兩人均睡着,直至足道店工作人員叫二人去大廳處理被害人頭摔了賠償的事情,被害人說李某要強姦她。

不過,判決書顯示,被告人李某當庭翻供。李某稱,其在接受被害人提供的服務過程中,沒有強行與被害人發生性關係,也不知道被害人因何原因從牀上摔下受傷。事發後因與被害人無法就治療費用問題達成調解,其擔心被敲詐而主動報警。其在公安機關、檢察機關所作的有罪供述均是因爲害怕而作的虛假陳述。

李某的家屬告訴記者,此前,李某曾認罪認罰,但他稱,事發當晚由於處在醉酒狀態,已不記得具體發生了什麼事,否認實施強姦行爲。

法院認爲,在案證據足以證實

李某與被害人事先未對發生性關係達成一致

記者注意到,判決書提及,關於案發當時店內是否存在手淫色情服務一節,在案證據存在一定矛盾。

此前據瀟湘晨報報道,李某的辯護律師介紹,曾派人前往涉事足療店進行暗訪,發現其體驗的598元項目存在手淫等涉黃行爲,並錄有視頻證據。

公訴機關提交的證人證言顯示,足道店經理稱,其任職期間店裡沒有色情服務。一名足道店技師稱,其在上班期間沒有給客人提供色情服務,店裡反覆強調不允許提供色情服務,規定SPA技師穿的連衣長裙,必須穿打底褲,裙子要到膝蓋下。

判決書顯示,第一次庭審期間,被告人及其辯護人提出涉案場所存在手淫色情服務,並據此認爲被害人同意發生性關係。第一次庭審中,檢察機關補充偵查並調取其他技師證言、涉案場所註銷工商登記信息等相關證據。第二次庭審過程中,法院通知事發日與李某同行的兩人等證人出庭作證,同行人當庭稱場所可能存在色情服務項目但自己均未接受相關服務。

法院認爲,同行人的當庭證言與二人之前證言矛盾,結合足道店經理、其他技師證言及被害人陳述,關於案發當時店內是否存在手淫色情服務一節,在案證據存在一定矛盾。但是,在案證據足以證實,李某與被害人事先未對發生性關係達成一致,被害人對發生性關係持明確的反對態度,且有激烈反抗行爲。李某及其辯護人提出被害人對發生性關係存在默示同意,被告人系無罪的辯解及辯護意見,與事實和法律規定不符,不予採納。

最終,法院判決,李某行爲已構成強姦罪,由於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判處有期徒刑二年。

李某的家屬告訴記者,他們將會提起上訴。

(來源:紅星新聞、瀟湘晨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