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統行程非國家機密?涉洩密保六警官僅依個資法判刑6月

保六總隊借調國安局特勤中心二線二星曹姓警官,涉泄漏賴清德總統的不公開行程等機密資料,由於國安局竟未將總統行程覈定爲國家機密,臺南地院只能依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論處。本報資料照片

保六總隊借調國安局特勤中心二線二星曹姓警官,涉泄漏賴清德總統的不公開行程等機密資料,由於國安局竟疏慮未將總統行程覈定爲國家機密,臺南地院只能依違反個資法,將曹判刑6月、併科罰金20萬元,共犯郭姓男子無罪,檢方將在收到判決後研議是否上訴。

判決書指出,郭姓男子爲求掌握總統行程動態及會見政壇人士名單,從中判讀民進黨未來選戰方針或政策風向,冀能預先佈局、遊說具政治影響力相關人員,請託借調至國家安全局特種勤務指揮中心,擔任總統府侍衛室警衛任務的保六總隊第一警官大隊特種勤務人員曹姓警官。

38歲曹姓警官是臺南人,賴清德去年520上任後,他借調擔任總統日常安全維護;郭請曹泄漏總統賴清德每日行程動態、會見人員名單,曹即長期刺探、收集總統逐日行程動態等情訊,並將相關對話情訊泄密給郭。臺南地院審理時,曹承認犯行。

法院認定,曹犯刑法公務員泄漏國防以外應秘密消息罪,及個人資料保護法第6條第1項、第20條第1項之規定,而犯同法第44條、第41條公務員假借職務上機會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並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公務員假借職務上機會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處斷。

法院審酌,曹姓警官原爲總統府侍衛室警衛,竟爲一時私人情誼,而泄漏總統行程、安排、活動及住所等可能涉及國安事項;雖因國安機構一時疏慮未能將總統行程,依法覈定爲國家機密,致無從將曹依國家機密保護法究責,惟曹所爲實質上已對國安造成一定程度影響,足認其缺乏一定之國安意識。

法院指出,國安機構保密訓練教育,亦有所不足,復參酌曹承認犯行犯後態度,及其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情節等一切情狀,加上公務員應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4條規定加重其刑,將曹判刑6月。

至於檢察官今年3月將曹依涉違反國家機密保護法第32條第1項泄漏、交付國家機密罪嫌,郭姓男子涉違反國家機密保護法第34條第1項刺探及收集國家機密罪嫌提起公訴,然而,依國家機密保護法規定,國家機密認定,除具秘密實質外,另須經由主管官署之指定。

法院說明,倘若有任何一種情形欠缺,實不能認爲屬國家機密。亦即關於國家機密觀念,採形式要件及實質要件,一方面以國家安全及利益保護作爲保密必要性基礎,另方面則以依法覈定保密等級形式限縮其射程;其核定,應於必要、最小範圍內爲之,兼顧憲法上言論自由基本權利實現。

另外,依據國家機密保護法施行細則第11條規定「國家機密之核定,應留存書面或電磁紀錄」,故如屬國家機密,則依法應留存書面或電磁錄,以備事後查覈稽考。

法院指出,檢察官認總統行程屬國家機密,主要以國家安全局特種勤務指揮中心函示爲主要依據,惟函示並未說明,總統行程依國家機密保護法第2條規定覈定必要性爲何?第4條規定其機密等級爲何?第7條規定覈定權責機構爲何?第11條、第13條規定解密條件爲何?

法院認爲,本案總統行程是否已依國家機密保護法完成核定程序,尚非無疑。又檢察官亦未依國家機密保護法施行細則提出總統行程已依國家機密保護法覈定任何書面或電磁紀錄。從而,本案總統行程是否屬國家機密保護法所稱國家機密,仍有可疑。

法院指出,起訴意旨認曹姓軍官與郭姓男子所爲,違反國家機密保護法第32條第1項之罪嫌,難認有據,相關證據均不足證明2人犯行,曹此部分與違反個資法部分,有想像競合犯裁判上一罪關係,不另爲無罪之諭知,郭則判決無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