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勤警官泄總統不公開行程遭判刑 法官認定國安機構有疏漏
總統賴清德的不公開行程被國安特勤中心的警官曹耿志泄漏給郭姓友人,法官認定對國家機密的認定,國安機構有疏漏,依違法個資法改判曹耿志6月徒刑併科罰金20萬元。(本報資料照片/郭良傑臺南傳真)
警政署保六總隊借調國安局特勤中心警官曹耿志,因泄漏賴清德總統不公開行程等機密資料給郭姓男子,供郭做政情研判,被控違反國家機密保護法。臺南地院審理後,認爲本件的總統行程是否已依國家機密保護法完成核定程序有疑義,23日改依違反個資法之蒐集利用個人資料罪,判刑6月併科罰金20萬元,郭姓男子無罪。全案可上訴。檢方將在收到判決後研議是否上訴。
本案起因於郭姓男子爲求掌握賴清德總統行程動態及會見政壇人士名單,爲求從中判讀民進黨未來選戰方針或政策風向,期望能預先佈局、遊說具政治影響力的相關人員;即要求友人、任職保六總隊借調國安特勤中心的警官曹耿志泄漏、交付賴總統每日行程動態、會見人員名單。曹耿志即刺探、收集賴總統逐日行程動態,泄漏傳遞給郭姓男子。
檢方在偵辦他案時,從其他涉案人發現曹員泄漏賴總統不公開行程等機密資料,去年12月9日將他傳喚到案,認定涉嫌重大,向法院聲請羈押獲准。臺南地檢署於今年3月19日起訴,移審臺南地院時曹員坦承犯行,法官裁定10萬元交保。曹員涉案後被警政署依人事規定停職。
判決指出,檢察官認定曹員泄漏的總統行程屬國家機密,是以國安局特勤中心說明爲主要依據,但該項未說明本件總統行程是否已依國家機密保護法完成核定程序;檢察官也未提出總統行程已依國家機密保護法覈定的任何書面或電磁紀錄。
法官指出,曹耿志原爲總統府侍衛室警衛,竟爲一時私人情誼,而泄漏關於賴總統的行程、安排、活動及住所等,可能涉及國安之事項。雖因本件國安機構一時疏慮未能將總統行程,依法覈定爲國家機密,致無從將被告曹耿志依國家機密保護法究責,惟曹耿志所爲實質上已對國安造成一定程度之影響,足認其缺乏一定之國安意識,而國安機構保密訓練教育,亦有所不足。
法官認爲,本件總統行程是否屬國家機密保護法所稱之國家機密,仍有疑義。因此認定曹耿志是假借職務上機會,涉犯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之非公務機關未於蒐集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蒐集利用個人資料罪,判刑6月併科罰金20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仟元折算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