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安局未覈定機密 特勤洩漏總統不公開行程 逃重刑
保安警察第六總隊借調國安局特勤中心警官曹耿志,涉泄漏賴清德總統不公開行程等機密資料,被依國家機密保護法起訴。臺南地方法院認定,國安局未將總統行程覈定爲國家機密,昨依個人資料保護法判刑六月、併科罰金廿萬元,郭姓共犯無罪;檢方研議是否上訴。
判決指出,郭姓男子爲求掌握總統行程動態及會見政壇人士名單,從中判讀民進黨未來選戰方針或政策風向,以便預先佈局、遊說具政治影響力相關人員,請託借調國安局特勤中心、擔任總統府侍衛室警衛任務的保六第一警官大隊二線二星警官曹耿志,曹長期刺探、收集總統逐日行程動態等泄密給郭。
曹今年三月被起訴移審,坦承犯行。臺南地院審酌,曹泄漏總統行程、安排、活動及住所等可能涉及國安事項,雖因國安機構一時疏慮,未能將總統行程依法覈定爲國家機密,致無從將曹依國家機密保護法究責,惟已對國安造成一定程度影響,足認其缺乏國安意識。
合議庭指出,依國家機密保護法,國家機密認定,除具秘密實質外,另須經由主管官署指定;依國家機密保護法施行細則,國家機密應留存書面或電磁紀錄,以備事後查覈稽考。
合議庭認爲,檢察官認總統行程屬國家機密,主要以國安局函示爲依據,惟函示並未說明,總統行程依國家機密保護法規定覈定必要性、機密等級、覈定權責機構、解密條件爲何?本案總統行程是否已依法完成核定程序,檢察官亦未提出已依法覈定書面或電磁紀錄,是否屬國家機密保護法所稱國家機密,尚非無疑。
法官認定,起訴認曹、郭違反國家機密保護法,難認有據;曹觸犯刑法公務員泄漏國防以外應秘密消息罪、個資法公務員假借職務上機會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從一重依個資法處斷,身爲公務員,依個資法加重其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