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家騎樓停車吞4罰單 留50公分還是罰!女轟警:知法玩法
自家騎樓停車吞4罰單,留50公分還是罰!女轟警:知法玩法。法官判決出爐,予以駁回。(示意圖、與本案無關/AI生成)
女子小萱(化名)因將車輛停放在市區騎樓,接連收到多張罰單,認爲警方執法過當,憤而提起行政訴訟,怒轟警方知法玩法。她主張「騎樓停車不屬民衆可檢舉項目」、「同一違規遭重複取締」、「深夜時段應給予勸導」等理由,依法訴請要求撤銷裁罰。
法院審理,小萱指控,她的小客車先後兩度停放在自家騎樓,被警方逕行舉發開單。警方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1項規定,認定她「在禁止臨時停車處所停車」,裁處600至1200元罰鍰。她不服,提出申訴,仍遭駁回,於是轉而提告,請求撤銷罰單。
小萱表示,過去曾有員警建議她,只要「保留50公分通道」就不會被取締,且她多年來皆依此方式停放車輛,將車輛橫停騎樓、保留左右各50公分通道。直到去(2024)年才突然遭到連續開罰。她質疑警方刻意挑選夜間11時40分舉發,明顯規避規定的「深夜時段應先勸導」原則,甚至讓她3個月內連吃4張罰單,已違反比例原則。
此外,警方原本回復是接到「民衆檢舉」,和後來又改口是「員警逕行舉發」,說法前後不一,已違反信賴保護原則。她強調,自己後續已改善門口環境,將車輛停入屋內,不再佔用騎樓,應當撤銷罰單。
監理所對此表示,騎樓依建築使用執照規定,屬於專供行人通行的人行道,民衆報案後員警到場確認違規,即有權逕行舉發。根據法條規定,若駕駛人不在場,車輛停放超過兩小時,警方得依法連續舉發。
林女的違規時間確實間隔超過兩小時,並非重複處罰。至於「深夜不得舉發」的說法,法官認爲,該規定僅適用於凌晨0至6時,小萱違規時間爲晚間7點多及11點多,並不在此範圍內,警方依法開單並無不當。
法官考量,《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條、第56條與第85條之1,以及《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11、112條等規定,認定騎樓屬於人行道,不得停車。根據現場採證照片,小萱車輛佔據騎樓三分之二空間,明顯妨礙行人通行。
法官審酌,小萱早在2021年就曾因同地點違停受罰,顯示她已明知該處不得停車,卻仍屢犯。至於她事後改善停車方式,與既有違規行爲無涉,無法成爲撤銷理由。日前依法宣判,警方舉發及監理所處分均符合法令,並無違法或裁量失當,駁回小萱的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