抓到車手求償「被騙的55萬元」 受害女提告卻輸了
記者黃翊婷/綜合報導
小清(化名)去年9月間加入某詐騙集團擔任車手,並依照指示前往指定地點與受害者A女碰面,結果當場被埋伏的警方逮捕。事後,A女向小清提告求償55萬元,但由於這筆錢是在小清加入詐團之前被騙走的,最終因證據不足,被新竹地院法官裁定駁回。
▲A女遭詐騙55萬元,抓到車手之後,提告求償卻被法官裁定駁回。(示意圖/記者周宸亙攝,與本案當事人無關。)
A女在判決書中主張,小清自2024年9月起加入詐團擔任車手,每完成1次面交就能獲得2000元報酬;該詐團的成員在2024年8月13日以投資股票獲利爲由,誘騙她匯款5萬元,接着又在同年9月2日相約面交,騙走50萬元。
後來A女發現被騙,於是在2024年9月15日報警,並配合警方行動,假裝答應詐團再次面交50萬元,這纔在同年9月20日成功逮捕車手小清,她也決定對小清提告求償損失的55萬元。
對此,小清表示,那55萬元是A女之前被騙的,與他無關,這部分他不承認。
新竹地院法官認爲,小清是在2024年9月加入詐團,但A女在這之前被騙的錢,與小清並無行爲關連及責任關連的相當因果關係存在,因此不能要求小清負起這筆損失的責任。
法官接着指出,現有證據無法證明小清有參與2024年9月2日的收款行動,這部分A女也沒有提出相關證據資料佐證,最終因爲證據不足,裁定駁回,全案仍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