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科女員工薪資條遭同事連續窺視 控侵隱私法院判賠

新竹一名科技公司劉姓女員工控訴同事彭女在下班後,多次窺視其辦公桌與私人文書,甚至於發放年中獎金當日,連續3次進入其座位區查看半彌封的薪資條,導致她感到「被監視般的恐懼」,精神壓力沉重。劉姓以隱私權遭受侵害爲由,提告求償50萬元精神撫慰金,新竹地方法院判彭女要給付1萬元。

劉女說,她和彭女是同事,素無交情,亦非友好關係,彭女從2023年到2024年間,8次在下班時間,窺視其桌上文件及私人文書。尤其去年6月28日,她因請假未在辦公室,彭女卻在半小時內3度進入座位,且當日正值公司發放年中獎金薪資條,她認爲彭女是「趁同仁下班後,滿足私慾」。此舉使她長期感到焦慮、失眠,甚至影響工作表現,已構成嚴重隱私侵害,求償50萬元精神撫慰金。

彭女則否認侵權,強調自己在公司任職10多年,因常下班晚走,會順道巡視辦公區,並非針對原告。至於薪資條事件,她承認因「一時好奇」瞥見名字,但未翻閱其他資料,其餘多次只是經過時看了一下,沒有實際接觸文件。她強調,桌上並無隱密個資,行爲不構成違法,更無造成損害。

法官調查,彭女5次僅於辦公室探頭觀看上訴人座位,時間僅數秒,間隔亦在2周至2月不等,且未進入隔間或翻看物品,錄影光碟可佐,難認此舉構成隱私侵害。隱私權應有合理界線,若將此類短暫行爲認定爲侵害,不僅過度限制同事行爲自由,亦恐破壞職場互信,造成人人自危的不便。

去年6月28日,彭女於半小時內連續3次進入劉女的辦公隔間,低頭窺視桌上彌封的薪資條(半彌封,未打開時僅可見姓名及年中獎金字樣),每次約10秒。彭女不否認系因好奇而觀看。彭女無正當理由,且趁劉女請假時反覆進入,已有侵害隱私。無論是否窺得內容,該行爲均已構成對劉女隱私權侵害。

法官認爲,劉女因隱私遭侵擾,確有精神痛苦,其請求賠償有據。但綜合雙方職務、財力及侵害影響程度,並考量仍爲同事關係,請求50萬元過高,認以1萬元爲適當。

新竹地方法院。(記者郭政芬/攝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