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服員懷孕被留職停薪 華航遭判賠基本薪資

法院認爲華航有提供懷孕空服員轉任職缺義務,理應給付其留停期間基本工資。(資料照片)

張姓華航空服員因懷孕申請轉任地勤遭拒,被要求「留職停薪」,無奈之下只好在申請書上寫下但書,說明自己並不同意;待產後復職卻無法回到空勤職務,導致薪資打折,於是提告主張遭性別歧視,一審獲賠45萬5664元,雙方均不服上訴,高雄高分院審理後,認定華航在孕期未盡提供地勤職缺義務,,造成張女無薪假期間損失,維持原判,全案定讞。

張女自1998年起在華航擔任空服員,2020年7月間因懷孕依規申請轉任地勤,華航卻拒她的申請,要求改填「因孕留職停薪」;張女不同意但迫於現實,只好在申請單註明「待人力處一旦有職缺釋出時,需立即通知本人,安排轉任地勤,並依排序通知本人」此後歷經新冠疫情延燒,張女幾度嘗試復職又受限訓練排程,被迫長期留停。

待張女回到公司,卻僅被安排行政工作,因此未獲飛行加給,甚至請生理假也遭扣薪,她遂整理懷孕至復職期間應領工資與非財產損失,共向華航求償185萬餘元;華航則反駁華航反駁若空勤組員懷孕應立即停止任務,當張女告知懷孕時,確實已無地勤職缺可以供張女任職,才請張女申請留停,並非歧視懷孕婦女,且轉任行政職也獲張女同意。

一審法官審酌張女申請單中的註記內容,認定雙方事實上已形成類「無薪假」關係,依勞基法規定,每月應支基本工資2萬3800元至2萬5250元不等,合計18個月與1月獎金,共計45萬5664元;飛行加給部分,則因張女未具服勤資格,非受華航歧視,不屬賠償範圍。

二審法官則明確指出,依據華航規定,除非華航提供臨時地勤職缺,但空服無意願接任,才得依留職停薪程序停止空勤任務,因此空服員若申請轉任,華航便有提供職缺義務,否則就是剝奪空服員的選擇權,因此張女轉任申請遭拒、復職訓練受限,造成無班可上,均因懷孕所衍生,華航理應給付其留停期間基本工資,因此維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