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北虐童教練棄保潛逃 地檢要裁定書 法院說早已宣示

新竹地檢署跟新竹地院鬧彆扭,針對虐童健身教練棄保潛逃,地檢署說法院沒有給裁定書無法抗告,法院說媒體都報導了、同案被告的準備程序在葉皓展逃跑前就開了,檢察官都可以依法抗告。(竹檢提供/邱立雅竹縣傳真)

竹北市健身教練葉展皓涉嫌虐童,法院2月裁定以300萬元交保,但葉展皓3月28日即棄保潛逃,整起事件宛如鍾文智潛逃案翻版。新竹地檢署21日發聲明稱至今尚未收受裁定,無從依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提起抗告,新竹地院則稱諭知羈押替代處分已對外「宣示」而生效,且經媒體報導、準備程序前,檢察官應已知悉,難謂無裁定書送達而無法提起準抗告。

新竹地檢署21日發聲明指出,自偵查階段即明確主張應對葉展皓聲請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但法院於移審當日逕行裁定釋放被告,既未通知新竹地檢署檢察官到庭表達意見,亦未將相關裁定送達,致新竹地檢署無從行使抗告等合法救濟。

但新竹地院隨即發文迴應,法官於2月5日爲移審訊問後,由法官當庭諭知葉展皓、葉博爾分別以新臺幣300萬元、100萬元交保、均限制住居及定期向派出所報到之處分,並記明於筆錄,此諭知羈押替代處分已對外「宣示」而生效。

新竹地院指出,依刑事訴訟法第406條但書規定「裁定經宣示者,宣示後送達前之抗告,亦有效力」,雖未另行將筆錄送達檢察官,但法院作成上開處分後,當日即有媒體進行報導,法院亦已於3月19日,就100萬元交保的葉博爾進行準備程序,檢察官至遲於準備程序前當已藉由閱覽卷證資料知悉本院對於2人所爲上開羈押替代處分,檢察官如有不服,自得依法提起準抗告,尚無「因未將相關裁定送達,致檢察官無從行使抗告等合法救濟」之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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