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北虐童教練潛逃 院檢互槓

新竹縣健身教練葉展皓棄保逃亡,新竹地檢署認爲裁定書沒送達無法提起抗告,特地整理時序發聲明表明立場。(新竹地檢署提供/邱立雅竹縣傳真)

新竹縣竹北健身教練葉展皓虐童遭訴,法院2月裁定300萬元交保,但葉3月28日即棄保潛逃,宛如股市聞人鍾文智潛逃案翻版,也引發院檢鬧彆扭互槓。新竹地檢署21日發聲明稱至今未收受法院裁定,無從依法提起抗告,新竹地院則指諭知羈押替代處分已對外「宣示」而生效,且經媒體報導、同案被告準備程序前,檢察官應已知悉,難謂無裁定書送達而無法提起準抗告。

竹檢指出,檢察官2月5日偵查終結並將葉男移審新竹地院,但當日法院未通知檢察官到庭,亦未要求檢察官表達意見,即逕行裁定葉男以300萬元交保,並附加限制住居及每日上午10時、下午6時至竹北派出所報到。

新竹地院今年3月28日才首次召開準備程序,葉未到庭,才發現已逃亡。竹檢指出,自偵查階段即明確主張對葉聲押並禁止接見通信,但沒收到相關裁定,無從行使抗告等合法救濟。

但新竹地院迴應,法官2月5日移審訊問後,當庭諭知虐童被告葉展皓、葉博爾分別以300萬元、100萬元交保,均限制住居及定期向派出所報到的處分,並記明於筆錄,此諭知羈押替代處分已對外宣示而生效。

新竹地院指出,依《刑事訴訟法》第406條但書規定,「裁定經宣示者,宣示後送達前之抗告,亦有效力」,雖未另行將筆錄送達檢察官,但法院作成這項處分後,當日即有媒體報導,法院亦已於3月19日,就100萬元交保的葉博爾進行準備程序,檢察官至遲於準備程序前當已藉由閱覽卷證資料知悉法院對於2人所爲羈押替代處分。

新竹地院強調,檢察官如不服,自得依法提起準抗告,因此並無「因未將相關裁定送達,致檢察官無從行使抗告等合法救濟」的情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