鍾文智免電子監控!高院裁定書未公告及送達 司法院要究責

▲圖爲高院等法院外觀。(圖/資料照)

記者吳銘峰、劉人豪/臺北報導

「連一鮑魚」前董事長鍾文智,炒作多檔存託憑證(Taiwan Depositary Receipt, TDR)賺取暴利,重判30年5月定讞,鍾卻棄保潛逃遭檢方發佈通緝,而鍾曾一度有科技設備監控,高等法院去年10月14裁定不用延長的裁定書未公開,昨(28)日纔出現於於司法院裁判書查詢系統,司法院表示,針對法官是否違反辦案程序或職務規定,或有其他違失情形,啓動究責程序。

鍾文智12日判刑確定後,北檢立即啓動防逃機制,對鍾文智祭出限制出境、出海等管制措施,並確認每週一、四、六要報到的鐘文智,10日(週一)還有定時到轄區派出所報到,但13日的報到時間,鍾文智卻沒有現身,檢察官拘提無着後立即發佈通緝,依鍾文智被判超過10年的刑度,行刑權時效爲40年,鍾文智將被通緝到2065年爲止。

不過最高檢察署指出,本案於三審審理中,法院雖一度令鍾文智接受科技設備監控,惟於113年10月17日期滿後卻未予延長,僅將原8000萬元之具保金額提高至1億元。該裁定沒有上網公開,昨天才出現於司法院裁判書查詢系統,提及經合議庭評議結果,本案於命鍾文智再加保2000萬元之保證金後,應足以有效減低被告棄保潛逃之可能性,無庸延長其科技設備監控之期間。

對此,高等法院指出,就鍾文智案裁定未公告及送達一事,已定於31日召開自律會討論。司法院表示,經本院調查,該合議庭對於旨揭「命被告鍾文智加具2000萬保證金後,不再延長所施之科技監控」之內容,並未當庭向當事人宣示,亦未製作及公告正式裁定書送達檢察官,僅於113年10月14 日以審理單代替裁定,即逕片面通知辯護人辦理具保程序,遲至昨日始補行製作「略式裁定」公開,已與刑事訴訟法有關裁判宣示及裁判書製作之規定有違。本院對合議庭違反前開程序,嚴重損及司法公正、透明形象,深感遺憾,並將針對法官是否涉有法官法第30條第2項第5款,違反辦案程序或職務規定,或有其他違失情形,啓動究責程序,絕不寬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