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介追討“造假幫兇”,澤達易盛案39被告遭3.72億天價索賠
21世紀經濟報道 記者 崔文靜 實習生 張長榮 北京報道繼行政處罰、中介機構先行賠付投資者後,澤達易盛財務造假案迎來又一突破性進展:承擔賠付責任的三家中介機構——東興證券、天健會計所、康達律所,以原告身份將包括格爾軟件在內的39名“造假幫兇”(37家企業+2名自然人)告上上海金融法院,索賠金額高達3.72億元。
這標誌着我國資本市場首次實現“中介先行賠付投資者,再向造假協同方追償”的完整追責閉環。
據格爾軟件近日公告,此次被起訴的39名被告均被控涉嫌與澤達易盛存在“不當交易”,協助其虛構業績,是配合上市公司造假的第三方。此次訴訟,將財務造假鏈條的責任主體從上市公司及其中介機構,擴展至其上下游交易夥伴。
法律專家指出,此案三家中介若勝訴,市場影響深遠。上海覺睿律師事務所創始合夥人曾麗璇律師表示,這將首開中介機構成功向財務造假協同方追償的先河,爲同類案件樹立極具示範意義的裁判標準。
然而,中介機構追償之路並非坦途。多位受訪人士分析,這些機構能否勝訴關鍵在於舉證。中介方需證明被告存在主觀過錯,且其行爲與損害後果有直接因果關係,需提供異常交易記錄、溝通函件、資金閉環等關鍵證據,難度頗大。
此案無論結果如何,已引發市場對兩大核心問題的深度反思:
第一,如何強力約束“造假幫兇”?北京瀛和(廣州)律師事務所陳北元律師認爲,需構建“民事賠償讓其付出代價、行政監管讓其失去資格、刑事責任讓其不敢妄爲”的立體化治理體系,方能根治。
第二,如何提升中介機構先行賠付積極性?專家建議多措並舉:建立中介機構虛假陳述專項責任險、賦予其追償優先權、簡化司法追償程序等,以減輕其經濟負擔。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劉俊海教授更建議,案件伊始應將涉嫌造假的第三方直接列爲共同被告,避免中介機構“先墊付再追討”。
值得注意的是,儘管中介機構起訴第三方,但其在澤達易盛案中的責任同樣不可推卸,這也是中介機構此前被給予行政處罰,並且對投資者進行先行賠付的關鍵所在。
39名被告被索賠3.72億
三家中介機構向39名涉財務造假協同方追償3.72億元,要從數年前說起。
2020年6月,澤達易盛在東興證券、天健會計所、康達律所的共同服務下成功登陸科創板。上市後不久,澤達易盛被查出財務造假與欺詐發行:上市前的2016~2019年,累計虛增營收3.42億元、利潤1.87億元;上市後的2020~2021年,年報連續虛增營收1.52億元、7104萬元,虛增利潤8247萬元、2666萬元。
造假手段主要爲簽訂虛假合同、虛構業務、隱瞞關聯交易及股權代持等。如此造假能夠得逞,離不開造假第三方的配合。
三家中介機構因未能發現澤達易盛系列造假問題,存在失職過錯,被給予行政處罰。其中,東興證券被責令整改,並繳納1.05億元懲戒性承諾金;天健會計所繳納0.93億元懲戒性承諾金;康達律所及相關責任人共被罰沒1896萬元。
與此同時,三家中介機構對投資者進行先行賠付,並於2024年1月向投資者賠償損失及向證監會繳納款項合計4.93億元(含東興證券1.05億元懲戒性承諾金),剔除懲戒金後賠付3.88億元。
2025年8月,三家中介機構以原告身份向上海金融法院起訴39名被告(37家企業和2名自然人),分三案合計索賠3.72億元:東興證券索賠2.15億元,天健會計所索賠1.23億元,康達律所索賠3349萬元。這是中介機構先行賠付後向第三方追償。39名被告則被指協助澤達易盛虛構業績。
在陳北元看來,中介機構向實際參與造假的第三方追償,能釐清責任鏈條——中介機構作爲“看門人”承擔審覈過失責任後,有權向直接實施造假協助行爲的主體追責,這既符合《民法典》中“過錯責任”原則,也能倒逼整個市場參與主體(包括上下游合作方)強化合規意識。這種“賠付—追償”的閉環,本質上是通過法律手段讓造假成本向真正的始作俑者轉移,避免中介機構因“連帶擔責”而過度承壓。
曾麗璇認爲,本案釋放出從“終端處罰”(上市公司/中介)向“源頭打擊”(交易對手方)的信號,若能最終將協同造假節點納入追償網,或可瓦解以往“造假分包”的利益格局。中介機構通過行使追償權,從司法角度實際彌補了行政監管難以穿透多層交易結構的短板。
索賠3.72億關鍵戰,舉證是關鍵?
此前,三家中介機構剔除懲戒金後共計先行賠付約3.88億元;此次追責金額爲3.72億元,佔前期賠付金額的95%。
根據受訪人士分析,第三方或將承擔部分而非全部責任,中介機構全額追償幾無可能。一方面,中介機構本身存在過錯,理應對受損投資者進行賠償;另一方面,上市公司也需承擔部分責任,責任大小應與過錯成正比。
陳北元認爲,倘若中介機構能提供第三方與澤達易盛之間的異常交易記錄、溝通函件、資金閉環證據等,勝訴概率較高,但第三方大概率僅承擔部分責任。最終可能形成“中介機構承擔次要責任,第三方承擔主要責任”的劃分模式。
中介機構能否索賠成功,舉證是關鍵。在受訪人士看來,此案舉證難度較大。陳北元將關鍵證據概括爲三點:
第一,證明第三方“明知或應知”澤達易盛的造假意圖。第三方可能以“正常商業交易”爲抗辯理由,此時中介機構需提供證據(如異常交易價格、無真實業務背景的資金流向、僞造的合同條款等),證明交易實質是爲了配合虛構業績。
第二,釐清“不當交易”與“造假結果”的直接關聯性。例如,第三方的銷售數據是否直接導致澤達易盛財務報表失真,且該失真程度足以影響投資者決策。
第三,排除第三方“無過錯”的可能性。若第三方能證明已盡到合理注意義務(如交易經過內部合規審覈),即使交易結果被用於造假,也可能減免責任。
在曾麗璇看來,本案意義重大,從司法實踐維度看,如果原告勝訴,將首開中介機構向財務造假協同方成功追償之先河,爲同類案件帶來具有示範意義的裁判標準。
就市場治理層面而言,此類司法裁決將通過“風險定價機制”重塑商業行爲——一方面顯著提升參與上市公司財務舞弊的違法成本,另一方面倒逼企業在開展大額交易時強化對商業實質的穿透式審查,從而在交易前端消弭財務造假誘因。
中介墊付巨資後,如何追償?
在此類造假案中,中介機構利益如何維護?
澤達易盛案中介機構起訴涉嫌造假第三方案備受市場關注,與其背後暗藏的兩大問題密切相關:如何提升中介機構對投資者進行先行賠付的動力;怎樣加大對造假第三方的嚴懲?
就提升中介機構先行賠付動力而言,除了等待判決結果,還有很多措施可以踐行。
曾麗璇建議推動中介機構購買證券虛假陳述專項責任險,保險公司按約定比例承擔賠付責任,並協助追償。
陳北元更是提出四項具體措施:
一是建立行業互助基金。由券商、會計師事務所等機構共同出資設立基金,對先行賠付後追償困難的中介機構給予一定比例的補償。
二是賦予中介機構追償優先權。在上市公司破產清算程序中,明確中介機構因先行賠付產生的債權優先於普通債權受償,避免“賠了錢卻追不回”。
三是簡化追償司法程序。針對此類追償案件設立“快審通道”,縮短審理週期,降低維權成本。
四是 加強監管部門之間的協同。 監管機構在查處上市公司造假時,同步固定第三方協助造假的證據,並向中介機構提供線索支持,提高追償成功率。
四大“狠招”嚴懲造假第三方
針對配合造假的第三方懲處,證監會正在雙管齊下,包括推動出臺《上市公司監督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從行政法規方面明確證監會對造假第三方進行行政處罰的權力;將配合造假線索移交相關部門或屬地政府依法處置等。
除此以外,還可以從哪些方面加大對造假第三方的約束力度?綜合陳北元、曾麗璇、劉俊海觀點,這些措施至少包括四大方面:
首先,在《條例》中進行系列調整。如增設第三方追責專章(包括細化協助造假行爲的“過錯推定”原則,如交易無合理商業實質、無實際物流的資金循環、交易價格明顯偏離市場水平、交易對手方爲上市公司關聯方或空殼公司等,均可直接推定其存在過錯),並在科創板、創業板先行試點上述措施,形成可複製的監管範式;明確第三方協助造假的行政責任(如罰款、市場禁入)。
其次,建立“黑名單”聯動機制,將協助造假的第三方(企業及責任人)納入失信名單,限制其參與資本市場業務(如招投標、融資),並與稅務、市場監管等部門共享信息,實施跨領域聯合懲戒。
再次,強化行業自律約束,推動行業協會(如商會、供應商協會)建立反造假公約,要求企業在合作中增加“反財務造假承諾條款”,對違反者進行行業內通報批評或懲戒,形成“合規即競爭力”的市場導向。
此外,實現“三升三降”—— 提高第三方造假成本,降低其造假收益,確保違法成本高於違法收益;降低投資者維權成本,提高維權收益,確保維權收益高於維權成本;提升中介機構和第三方的守信收益,降低守信成本,確保守信收益高於守信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