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磅快評】從回收電鍋贈老嫗涉貪汙案 思索司法的溫暖與冷酷
臺北市一名黃姓清潔隊員因同情拾荒老婦,把回收來的一個仍堪用、殘值僅餘30多元的電鍋轉送她,因此吃上貪污罪官司被起訴。雖然檢方已向法院建請從輕處理,過往類似案例也不至會坐牢,若被判處易科罰金或緩刑也不會被解僱,但司法仍然爲此飽受抨擊,也背了不少輿論黑鍋。
事實上,此案凸顯的恰是千百年來法律與民情的衝突,尤其在必須依法行政、裁判的今天,要求司法官把「情」置於法律之上考量、甚至逾越法律裁判,無疑有相當難度。從此角度來看,反倒是古代集行政、司法等權力於一身的地方父母官,更有可能利用判案來彰顯司法的溫暖。
例如清乾嘉年間的一代名吏汪輝祖,即曾對法與情間的扞格有過深刻評析:有一考生因考試作弊被發現,依法應判處戴枷示衆。由於該考生剛成婚,因此親友跪請延期執行卻未獲應允,以致考生投河自盡、其妻上吊自殺。汪輝祖認爲該裁判不通人情,因而提出「法有一定,而情別萬端,準情用法,庶不幹造物之和」的見解,影響至深。
從此回看清潔隊員贈拾荒老婦回收舊電鍋案。依規定,民衆的舊物一旦經具有公務人員身分的清潔隊員回收,即屬於公有財產,自此無論任何人都不得擅行處理。黃姓清潔隊員私自轉贈拾荒老婦,即使真如其所述完全本於「想讓老婦吃上一口熱飯」的善念,但其行爲無疑已構成貪污罪。
但人民不解的是:難道區區卅餘元的「微物」也算貪?檢察官難道沒有「微罪不舉」的權責,必得要起訴讓善心人揹負貪污惡名?爲何不能以清潔隊內部警告或記過代以刑罰?
確實,依據《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公務員可於一般人社交往來、不涉及利害關係的情況下,收受價值不超過三千元的禮物;但相關法規卻並未規定可以在何等情況下合法拿取多少金額以下的公物。換言之,只要是A了公物,不論金額多寡,都可能觸犯貪污罪。
至於檢察官雖有「微罪不舉」的緩起訴或不起訴處分權責,卻是僅限於本刑三年以下的輕罪,或是一些案情輕微的傷害、詐欺、恐嚇犯行,並無法及於貪污重罪。而清潔隊內部警告或記過,其實是行政罰的範疇,絕無可能以之替代刑罰;清潔隊長若真以此法內部處理結案,更可能涉及包庇貪污或凟職。
但無論如何,「善心不該受罰」應是廣大人民的期盼,治本之道,仍在於社會是否有修法共識,擴大檢察官微罪不舉案件的適用範圍;相對的,也必須同時搭配防範有心人士用以逃避懲罰的配套。
從司法整體的角度來看,其實更該關切的是,在贈電鍋案中,人民幾乎一面倒迴應:貪更多的不去查、不去抓,就專辦這種弱勢好抓的;司法或有意、或巧合呈現出「權貴有辦法、人民逃不掉」的司法處遇,更嚴重損害司法公信力。
例如就在民衆黨前主席柯文哲爲了北檢是否濫權羈押他而奮戰抗告之時,臺灣高等法院卻爲涉及詐領助理補助費的民進黨臺北市議員陳怡君創下首例,自爲裁定讓她交保,其關鍵即在於高院認定檢方有蒐證義務,法院不應以串證爲由羈押。高院及時給予陳怡君溫暖自有其道理,然對比柯案之不同標準,卻又如何能杜「綠行、藍白不行」的悠悠衆口?
總之,贈老嫗舊電鍋案,深切呈現了多數人民企盼司法官能於行使職權時兼顧人性人情、溫暖社會人心,而非爲「依法辦案」展官威的冷酷無情;但司法在怨嘆恐背了黑鍋之餘,只怕更得省思,當今又是怎樣的雙標呈現,纔會讓人民認爲司法「對百姓冷酷、對權貴熱情」?
臺北市一名黃姓清潔隊員因同情拾荒老婦,把回收來的一個仍堪用、殘值僅餘30多元的電鍋轉送她,因此吃上貪污罪官司被起訴。雖然檢方已向法院建請從輕處理,但司法仍然爲此飽受抨擊,也背了不少輿論黑鍋。大同電鍋。本報資料照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