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磅!《調製肉製品生產衛生規範》(GB 31661-2025)發佈,保障調製肉製品食品安全

核心提示:3月27日,國家衛生健康委會同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發佈了50項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和9項修改單,其中包括首次發佈的《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調製肉製品生產衛生規範》(GB 31661-2025)。標準規定了調製肉製品生產過程中原輔料採購、預處理、調製加工、冷卻或凍結、包裝、貯存、運輸等環節的場所、設施、設備及人員的基本要求和管理準則,適用調製肉製品的生產,加強調製肉製品的生產安全管理。食品夥伴網對該標準進行簡要介紹。……(世界食品網-www.shijieshipin.com)

3月27日,國家衛生健康委會同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發佈了50項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和9項修改單,其中包括首次發佈的《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調製肉製品生產衛生規範》(GB 31661-2025)。標準規定了調製肉製品生產過程中原輔料採購、預處理、調製加工、冷卻或凍結、包裝、貯存、運輸等環節的場所、設施、設備及人員的基本要求和管理準則,適用調製肉製品的生產,加強調製肉製品的生產安全管理。食品夥伴網對該標準進行簡要介紹。

1、術語定義

調製肉製品產品種類繁雜,工藝各不相同。標準參考國內外已有相關標準,結合行業實際操作,將調製肉製品定義爲“以鮮(凍)畜、禽產品爲主要原料,經原輔料預處理、調製加工、冷卻或凍結、包裝而成的需冷藏或冷凍貯存、運輸的非即食肉製品”。同時,明確調製肉製品的分類,包括冷藏調製肉製品和冷凍調製肉製品。

2、廠房和車間

廠房和車間規定了兩部分內容:

按照GB 14881-2013相關規定,並根據調製肉製品的加工工藝對設計和佈局提出了要求,根據產品加工工藝設置不同加工區域,例如解凍間、預處理車間、調製加工車間、原輔料儲存庫、冷藏產品儲存庫、冷凍產品儲存庫等。特別強調原輔料預處理應分區進行,原輔料入口與半成品、成品出口分開設置,避免交叉污染。

建築內部結構與材料應符合GB 14881 的相關規定。強調頂棚應易於清潔、消毒,車間應具有足夠的空間和高度,滿足生產的需要。

3、設施與設備

設施與設備要求符合GB 14881-2013 以及《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速凍食品生產和經營衛生規範》(GB 31646-2018)的相關規定,GB 14881對供水設施、排水設施、清潔消毒設施、廢棄物存放設施、個人衛生設施、通風設施、照明設施、倉儲設施、溫控設施、生產設備、監控設備、設備的保養和維修等進行了規定,GB 31646對速凍設備進行了規定。

同時標準針對調製肉製品生產加工的特殊要求,對通風設施、清潔消毒設施設備、溫溼度監控設備、供水排水設施設備、廢棄物存放設施作了進一步要求。明確熱加工間應配備良好的通風設施設備;畜、禽產品及其他輔料的清潔設施設備應分別設置,並以明顯的標識標明其用途;車間配備存放廢棄物的專用設施,並有明顯區分標識。溫度控制不當是導致食品腐敗變質的最爲常見的原因之一,爲有效控制這一問題,標準規定應根據環境條件控制要求安裝配置溫度、溼度等調控、顯示及記錄裝置,並定期校準維護。

4、食品原輔料、食品添加劑和食品相關產品

調製肉製品的原輔料、食品添加劑和食品相關產品除要求符合GB 14881的相關規定外,還根據調製肉製品工藝特點,分別對食品原料、輔料、食品添加劑和食品相關產品提出特殊要求。

對原料肉的驗收進行了規定,明確畜、禽產品原料應具有檢疫證明,豬肉還應具有肉品品質檢驗合格證。進口畜、禽產品應有入境貨物相關證明文件。此外,還要求鮮(凍)畜、禽產品原料應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鮮(凍)畜、禽產品》(GB 2707-2016)及相關標準的規定。

輔料應符合相關標準規定,驗收時應查驗其合格證明文件。例如,澱粉應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用澱粉》(GB 31637-2016)的規定,食鹽應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用鹽》(GB 2721-2015)的規定等。

食品添加劑的使用要求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食品添加劑使用標準》(GB 2760-2024)的相關規定。明確復配食品添加劑的驗收要求,規定食品添加劑使用應建立稱量複覈制度。

對食品相關產品進行了規定,如冷凍產品以及熱處理製品的內包裝材料、穿串用籤、用於熏製的薰材或薰料等。

5、生產過程的食品安全控制

調製肉製品的生產過程包含原輔料預處理(解凍、剔骨、分割、分揀、絞制、切塊(絲)等)、調製加工(醃製、注射、滾揉、成型、裹塗、蒸煮、滷製等)、冷卻和凍結、包裝等工序,通過對生產過程的食品安全進行控制,能夠保證調製肉製品的安全。

針對原輔料預處理的安全控制,強調要依據冷凍畜、禽產品的特性及加工工藝要求選擇適宜的解凍方法,解凍後畜禽產品中心溫度不應高於4 ℃。規定了原輔料解凍及對畜、禽產品進行剔骨、分割、分揀、切塊(絲)或絞制時的溫度要求。此外,還明確應使用流動水清洗需要清洗的輔料。

針對醃製、攪拌與滾揉工藝進行了要求,溫度的控制是針對該生產環節的重要控制手段,因此,根據行業調研及參考相關標準、文獻等內容,明確醃製的環境溫度不應高於4 ℃,攪拌和滾揉後的產品中心溫度不應高於12 ℃,滾揉過程的環境溫度不應高於4 ℃。

調製加工過程中,熱處理工序是關鍵環節,強調根據產品工藝不同應嚴格控制熱處理工序的溫度與加熱時間,如控制蒸煮、煎炸的溫度和加熱時間。熱處理後的產品應根據工藝要求儘快冷卻。

冷卻和凍結工序對溫度進行了要求,明確冷藏調製肉製品應在0 ℃~4 ℃環境中進行冷卻處理,產品中心溫度應降至4 ℃及以下;冷凍調製肉製品應在-23 ℃以下環境中進行凍結處理,產品中心溫度應降至-18 ℃及以下。

明確產品包裝和廢棄物處理要求。

6、生產過程污染控制

在符合GB 14881 的基礎上,標準提出針對調製肉製品生產過程中的生物、物理、化學污染控制要求。

一般要求:GB 14881-2013 中對生產過程中的食品安全關鍵控制環節、清潔消毒、建立管理制度、控制污染源等提出了基本規定,這些基本規定同樣適用於調製肉製品的加工。

生物污染控制:加工過程控制不當還可能導致微生物繁殖,所以生物污染控制爲調製肉製品安全控制的重要措施。標準規定了生產過程的清潔消毒和微生物監控要求,明確宜通過危害分析與關鍵控制點(HACCP)確定生產過程、生產環境中可能存在的微生物污染風險,並進行有效控制。並且在標準附錄A中給出了調製肉製品加工過程環境和過程產品微生物監控要求,企業可根據產品特性和生產工藝等因素適當調整。

化學污染控制:由於調製肉製品的加工工藝多樣,容易在生產加工過程中產生次生有害化學物質,例如在熏製過程中會產生苯並芘等,煎炸過程中產生雜環胺、多環芳香烴等,可通過控制熏製材料、煎炸溫度等措施來降低次生有害化學物質的產生。

物理污染控制:引用GB 14881相關規定。

7、貯存和運輸

調製肉製品屬於低溫易腐食品,需要低溫貯存以及冷鏈運輸。標準規定貯存和運輸應符合GB 14881、《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經營過程衛生規範》(GB 31621-2014)的相關規定,明確儲運要求:冷藏調製肉製品應在0℃~4℃的冷藏庫貯存,冷凍調製肉製品應在不高於-18℃的冷凍庫貯存;應在裝載前將冷藏運輸工具廂體內溫度預冷至10℃及以下;運輸冷藏調製肉製品的運輸工具廂體內溫度應控制在0℃~4℃範圍,運輸冷凍調製肉製品的運輸工具廂體內溫度應控制在-18℃及以下。

8、其他

選址及廠區環境、衛生管理、檢驗、產品追溯與召回管理、培訓、管理制度與人員、記錄和文件管理引用GB 14881的相關規定。

日期:2025-04-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