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播電商監督管理辦法》徵求意見:應建立黑名單,留存營銷人員信息不少於三年

據市說新語,爲加強直播電商監督管理,維護廣大消費者和經營者合法權益,促進直播電商健康發展,市場監管總局在充分調研和廣泛徵求意見的基礎上,會同國家網信辦研究起草了《直播電商監督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以下簡稱《辦法》),今日正式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

《辦法》分總則、直播電商平臺經營者、直播間運營者、直播營銷人員服務機構和直播營銷人員、監督管理、法律責任、附則等七章,共五十七條。

其中具體要求包括:

直播電商平臺經營者應當建立黑名單制度,將嚴重違反市場監督管理法律、法規、規章的直播間運營者、直播營銷人員列入黑名單,並向平臺住所地省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報告。

直播電商平臺經營者應當加強對列入黑名單的直播間運營者、直播營銷人員的管理,採取必要措施禁止其通過更換賬號、重新申請賬號、賬號遷移等方式,重新進入平臺從事直播電商活動。

鼓勵直播電商平臺經營者之間共享“黑名單”主體信息,對相關直播間運營者和直播營銷人員實現跨平臺約束。

第十六條直播電商平臺經營者應當以顯著方式,在直播間首頁展示直播營銷人員服務機構的登記註冊名稱和所在省市,或者上述信息的鏈接標識。

第十七條直播電商平臺經營者應當採取技術手段,在交易記錄中標明直播間賬號信息、鏈接以及視頻回放記錄,供消費者查詢。

第十八條直播電商平臺經營者應當加強技術升級和標識標註,防範直播間運營者利用人工智能等技術手段假冒他人進行宣傳、營銷的違法現象,並採取有效措施防範直播間運營者利用技術手段生成和傳播虛假信息。

第十九條直播電商平臺經營者應當對網絡交易活動的直播視頻保存時間自直播結束之日起不少於三年。

直播電商平臺經營者應當對產生交易的消費者提供該交易訂單的直播視頻回放功能,回放時間自直播結束之日起不少於30日。回放視頻中存在法律法規禁止傳播、違背公序良俗等內容的,應當經技術處理後提供。

第二十四條 直播間運營者應當依據法律、法規對直播商品或服務進行准入把關,審覈查驗實際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的平臺內經營者的名稱(姓名)、統一社會信用代碼(身份證件號碼)、住所或者主要經營場所、聯繫方式、行政許可、合格證明文件等信息,強化對直播選品、營銷用語等的審覈把關,並留存相關記錄備查。留存記錄不少於三年。

第二十五條直播間運營者應當對直播營銷人員的身份信息、專業資質、職業職務等情況進行查驗和核對,並留存相關記錄備查,確保直播營銷人員身份信息真實有效。留存記錄不少於三年。

第二十六條直播間運營者應當在直播頁面,以顯著方式展示所銷售商品的名稱、規格或服務內容等主要信息。

第二十七條直播間運營者應當在直播頁面,以顯著方式展示商品或服務價格相關信息。採取比價、折價、減價等促銷方式的,應當標明被比較價格、實際銷售價格和折扣幅度、減價金額等信息。直播間運營者應當清晰、準確標明被比較價格的真實含義。

第二十八條直播間運營者不得對商品或服務的經營主體以及性能、功能、質量、來源、曾獲榮譽、資格資質、銷售情況、交易信息、經營數據、用戶評價等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欺騙、誤導消費者或者相關公衆。

直播間運營者不得利用人工智能等技術手段生成和傳播虛假信息、假冒他人進行宣傳營銷。

第二十九條直播間運營者應當加強直播間秩序管理,依法依規設置賬號、頭像、簡介和直播間標題、封面、佈景、道具、商品展示等,不得含有違法違規信息,不得以暗示等方式誤導消費者。

直播間運營者應當對直播間互動內容進行實時管理,及時處置違法違規信息。

第三十條使用人工智能等技術生成的人物圖像、視頻從事直播營銷活動的,直播間運營者應當在直播頁面進行顯著標識,持續向消費者提示該人物圖像、視頻屬於人工智能等技術生成,以與自然人名義或者形象進行明顯區分。

在直播電商活動中使用人工智能等技術生成的人物圖像、視頻,出現違反法律、法規、規章行爲的,由管理或者使用該人物圖像、視頻的直播間運營者承擔責任。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