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方徵意見:直播電商平臺經營者要建黑名單制度
中新經緯6月10日電 據國家市場監管總局網站消息,爲加強直播電商監督管理,維護廣大消費者和經營者合法權益,促進直播電商健康發展,市場監管總局在充分調研和廣泛徵求意見的基礎上,會同國家網信辦研究起草了《直播電商監督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以下簡稱《辦法》),今日正式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
《辦法》分總則、直播電商平臺經營者、直播間運營者、直播營銷人員服務機構和直播營銷人員、監督管理、法律責任、附則等七章,共五十七條。主要內容如下:
一是細化了直播電商平臺經營者的責任和義務。《辦法》明確了直播電商平臺經營者在違規處置、資質覈驗、信息報送、培訓機制、分級管理、動態管控、信息公示等方面的責任。要求平臺經營者建立健全平臺協議規則,加強對直播間運營者、直播營銷人員服務機構、直播營銷人員的身份認證和資質審覈,強化對違法違規行爲的處置,依法依規報送數據信息,積極協助消費者維權,進一步壓實平臺企業的主體責任。
《辦法》指出,直播電商平臺經營者應當建立健全直播營銷人員培訓機制。對新申請從事直播電商活動的直播營銷人員,組織進行法律法規、產品質量安全、消費者權益保護、違法違規行爲處置以及平臺協議規則等方面的在線模塊化培訓。對已經從事直播電商活動的直播營銷人員,每年組織進行在線模塊化培訓。直播營銷人員接受培訓時弄虛作假或者拒不參加培訓的,直播電商平臺經營者不得爲其提供直播服務。
《辦法》提到,對涉嫌違法違規的行爲,及時採取彈窗提示、違規警告、限制流量、暫停直播等措施。鼓勵直播電商平臺經營者之間共享“黑名單”主體信息,對相關直播間運營者和直播營銷人員實現跨平臺約束。直播電商平臺經營者應當採取技術手段,在交易記錄中標明直播間賬號信息、鏈接以及視頻回放記錄,供消費者查詢。
《辦法》顯示,直播電商平臺經營者應當對網絡交易活動的直播視頻保存時間自直播結束之日起不少於三年。直播電商平臺經營者應當對產生交易的消費者提供該交易訂單的直播視頻回放功能,回放時間自直播結束之日起不少於30日。回放視頻中存在法律法規禁止傳播、違背公序良俗等內容的,應當經技術處理後提供。直播電商平臺經營者應當建立健全投訴、舉報機制,明確處理流程和反饋期限,及時處理公衆對違法違規行爲的投訴舉報。
二是明確了直播間運營者、直播營銷人員服務機構、直播營銷人員的責任和義務。《辦法》強化直播間運營者責任,要求直播間運營者建立健全商品或者服務信息發佈審覈、信息公示、身份覈驗等制度,不得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規範直播營銷人員服務機構行爲,要求加強對直播營銷人員的管理,建立健全直播營銷人員培訓、直播選品、直播糾錯等制度。要求直播營銷人員真實、準確、全面地介紹商品或者服務,不得欺騙、誤導消費者。
《辦法》稱,直播間運營者應當在直播頁面,以顯著方式展示所銷售商品的名稱、規格或服務內容等主要信息。直播間運營者應當在直播頁面,以顯著方式展示商品或服務價格相關信息。採取比價、折價、減價等促銷方式的,應當標明被比較價格、實際銷售價格和折扣幅度、減價金額等信息。直播間運營者應當清晰、準確標明被比較價格的真實含義。直播間運營者不得對商品或服務的經營主體以及性能、功能、質量、來源、曾獲榮譽、資格資質、銷售情況、交易信息、經營數據、用戶評價等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欺騙、誤導消費者或者相關公衆。直播間運營者不得利用人工智能等技術手段生成和傳播虛假信息、假冒他人進行宣傳營銷。
三是強化了監督管理手段。《辦法》規定了直播電商活動的管轄適用、協同監管、監督檢查、信用監管、約談與整改等方面內容。《辦法》規定,市場監督管理、網信部門對調查覈實違反市場監督管理、網信領域法律、法規、規章的直播間運營者、直播營銷人員服務機構、直播營銷人員,依法要求直播電商平臺經營者採取處置措施制止的,直播電商平臺經營者應當予以配合。
四是強調了不履行法定義務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辦法》細化了不履行法定義務的相關具體情形,通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等相關法律法規規章或者新設處罰條款,一一明確了處罰依據,增加了《辦法》的可操作性和針對性。
下一步,市場監管總局將根據社會公開徵求意見反饋情況完善《辦法》內容,儘快出臺實施,進一步健全直播電商常態化監管制度,推動直播電商健康發展。
日前,市場監管總局網監司相關負責人就涉及《辦法》的相關問題回答記者提問。
一、制定《辦法》的主要考慮是什麼?
答:近年來,直播電商行業發展迅速,在促進消費、擴大就業等方面發揮了積極作用。直播電商行業在快速發展的同時,虛假營銷、假冒僞劣等亂象逐漸顯現,主要表現在:直播電商行業相關主體責任落實不到位,一些平臺對直播帶貨商家資質和商品質量審覈不嚴,一些商家和主播及相關機構質量意識淡薄,重營銷、輕質量,重成交、輕售後,追逐短期利益,損害了廣大消費者合法權益,影響了直播電商行業規範健康發展。《辦法》的出臺,有利於落實落細《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等法律法規規定,明確直播電商平臺經營者、直播間運營者、直播營銷人員服務機構和直播營銷人員的法定責任和義務,進一步加強直播電商常態化監管,營造良好的網絡交易環境和消費環境,保護消費者和經營者合法權益,促進直播電商行業健康發展。
二、制定《辦法》的總體思路是什麼?
答:《辦法》堅持監管規範與促進發展並重,堅持問題導向,進一步明確直播電商行業各參與主體的法定責任和義務,努力形成治理合力。
一是堅持統籌發展與安全。對於直播電商這種新業態新模式,堅持監管規範與促進發展並重。在實行包容審慎監管,着眼於促進行業規範健康創新發展的同時,堅持問題導向,有針對性地規範直播電商行業亂象,維護廣大消費者和經營者合法權益,維護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
二是強調製度供給的基礎性和前瞻性。《辦法》結合直播電商行業特點,着眼於構建直播電商行業的一般性、基礎性、普遍性監管制度,規範不同主體在從事直播電商經營活動時的基本法律責任和義務,明確對違法違規行爲的監管手段。在加強對交易行爲監管的同時,探索對違法違規主體的流量監管,推動對自然人主播、數字人等的監管,推動建立直播營銷人員培訓、黑名單管理等制度。
三是注重發揮平臺經營者的作用。直播電商行業包括多方主體,平臺經營者在其中發揮着關鍵樞紐作用。《辦法》着力落實直播電商平臺經營者的主體責任,細化平臺經營者的責任和義務,加強平臺經營者的合規管理,向其他主體層層傳導監管壓力,實現監管效率的最大化。
四是突出對直播間運營者、直播營銷人員服務機構和直播營銷人員的規範。相對於傳統電商,由於直播間運營者、直播營銷人員服務機構和直播營銷人員等主體的加入,直播電商的參與主體更加複雜,交易鏈條更長,外溢風險增加,給市場監管工作帶來新的挑戰。《辦法》在落實平臺經營者的主體責任的同時,加強對直播間運營者、直播營銷人員服務機構和直播營銷人員等主體的規範,推動協同治理、系統治理。
三、《辦法》是否會增加平臺企業等相關主體負擔?
答:《辦法》嚴格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網絡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法律法規制定,從具體操作層面,對相關主體應當履行的責任和義務予以進一步明確,對相關法律法規中的監管要求進行整合細化,總體來看,符合上位法的要求,也符合直播電商行業特點,不會增加相關主體負擔。《辦法》堅持監管規範與促進發展並重,維護廣大消費者和經營者合法權益,維護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如,《辦法》要求直播電商平臺經營者履行覈驗登記義務,報送相關數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中對此有明確規定。又如,《辦法》提出直播電商平臺經營者要建立黑名單制度,在實踐中,黑名單制度目前已經是直播電商平臺治理違法違規行爲的普遍做法。《辦法》的制定充分考慮了市場預期和行業現狀,通過書面專題調研、實地調研、專題座談、專家論證等多種形式,廣泛聽取各方意見建議,並進行了認真研究和充分吸收。
四、注重發揮平臺經營者的作用的主要考慮是什麼?
答:直播電商行業包括直播電商平臺經營者、直播間運營者、直播營銷人員服務機構和直播營銷人員等多方主體,形成一個涉及羣體多、覆蓋面廣的龐大生態系統,而平臺經營者在其中發揮着關鍵樞紐作用。《辦法》明確了直播電商平臺經營者在違規處置、資質覈驗、信息報送、培訓機制、分級管理、動態管控、信息公示等方面的責任。要求平臺經營者建立健全平臺協議規則,加強對直播間運營者、直播營銷人員服務機構、直播營銷人員的身份認證和資質審覈,強化對違法違規行爲的處置,依法依規報送數據信息,積極協助消費者維權。《辦法》的制定,將進一步壓實平臺企業的主體責任,並通過平臺企業向其他主體層層傳導合規要求,實現監管效率的最大化。下一步,我們將根據社會公開徵求意見反饋情況,進一步完善《辦法》內容,儘快出臺實施,推動直播電商行業健康發展。(中新經緯APP)